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 |
权力来源 | 上级委托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企业服务专区(商事登记)窗口A01、A02、A04、A05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5 工作日 |
数量限制 | 无 | ||
结果样本 | 正本(420-300).pdf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拍卖经营批准证书 办理结果类型:证照 送达方式:其他 |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企业服务专区(商事登记)窗口A01、A02、A04、A05 电话:0531-68967324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电子邮箱:spjjmssc@163.com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 |
具体规定内容 | 企业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必须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审核批准。拍卖企业可以在设区的市设立。 |
原文下载地址 | 暂无数据 |
依据名称 | 《拍卖管理办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拍卖企业进行的拍卖活动。 各种经营性拍卖活动,应当由依法取得从事拍卖业务许可的企业进行。 |
原文下载地址 | 暂无数据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 |
具体规定内容 | 国务院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对全国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 |
原文下载地址 | 暂无数据 |
依据名称 | 《拍卖管理办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六条申请从事拍卖业务许可的企业的投资者应有良好的信誉,无违反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七条企业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1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二)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四)有至少一名拍卖师; (五)有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拍卖业务规则; (六)符合商务主管部门有关拍卖行业发展规划。 第八条企业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公司章程、拍卖业务规则;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拟聘任的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 (五)企业已购买或租用固定办公场所的书面承诺; 第九条拍卖企业从事文物拍卖的,应当遵循有关文物拍卖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税款、罚款的物品、人民法院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罚金、罚款的物品以及无法返还的追回物品和其他特殊国有资产等标的的拍卖应由具有相应拍卖资格的拍卖企业承担,具体资格条件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规范管理、择优选用的原则制定,并报商务部备案。 第十条拍卖企业分公司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拍卖业发展规划;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经营拍卖业务3年以上,最近2年连续盈利,其上年拍卖成交额超过5千万元人民币;或者上年拍卖成交额超过2亿元人民币。 第十一条拍卖企业设立分公司,申请人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设立分公司的申请报告;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最近2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四)拟聘任的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 (五)企业已购买或租用固定办公场所的书面承诺。 第十二条企业及分公司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企业及分公司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应当先经企业或分公司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并颁发拍卖经营批准证书。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企业及分公司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可以采取听证方式。 拍卖经营批准证书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十三条拍卖企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注册登记项目后,应当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并由其换发拍卖经营批准证书。 第十四条拍卖企业及分公司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后连续6个月无正当理由未举办拍卖会或没有营业纳税证明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收回拍卖经营批准证书。 第十五条拍卖企业根据章程规定事由、股东会决议或其他事由解散的;或者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被责令关闭的;或者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注销。 |
原文下载地址 | 暂无数据 |
依据名称 | 《拍卖管理办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条商务部是拍卖行业主管部门,对全国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级)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 |
原文下载地址 | 暂无数据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二条企业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二)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和章程; (三)有与从事拍卖业务相适应的拍卖师和其他工作人员; (四)有符合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拍卖业务规则; (五)符合国务院有关拍卖业发展的规定;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原文下载地址 | 暂无数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企业申请书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申请书.doc | 申请书.doc |
公司章程 | 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章程.doc | 章程.doc |
拍卖业务规则 | 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拍卖业务规则.doc | 拍卖业务规则.doc |
营业执照(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政府部门核发 |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 | 是 | 营业执照.doc | 营业执照.doc |
拟聘任的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 | 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doc | 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doc |
企业已购买或租用固定办公场所的书面承诺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固定办公场所承诺书 (示范文本).doc | 固定办公场所承诺书.doc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受理并初审 | 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 | 5 |
复审并发证 | 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复审,制发证书。 | 10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山东省人民政府 | 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50号 | 0531-51781827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197号 | 0531-82567000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 怎么办理拍卖经营许可? |
解答 | 全程网办,登录山东省政务服务网,进入办事服务—省商务厅—拍卖业务许可—申报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企业服务专区(商事登记)窗口A01、A02、A04、A05
电话:0531-68967324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电子邮箱:spjjmssc@163.com
投诉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4楼“办不成事”反映窗口
电话:0531-68966426
网址:http://www.jinan.gov.cn/jact/front/mailwrite.do?sysid=21&groupid=276&userids=G2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