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运行系统 | 市级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按国家规定执行。 | 办理地点 | 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4楼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J05、J06窗口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省级/直属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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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7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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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
结果样本 | 无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批复 办理结果类型:批文 送达方式:窗口领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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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窗口 电话:0531-66605339 网址:http://www.jinan.gov.cn/jact/front/mailwrite.do?sysid=21&groupid=263&userids=G263; http://www.jinan.gov.cn/jact/front/mailwrite.do?sysid=21&groupid=226&userids=G226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2年12月通过,2017年4月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十三条:“进行工程建设,应当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确实无法避开,需要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军用控制点的,应当征得军队测绘部门的同意。所需迁建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测量标志保护条例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6年9月国务院令第203号,2011年1月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九条:“进行工程建设,应当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确实无法避开,需要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批准手续:(一)拆迁基础性测量标志或者使基础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批准;(二)拆迁部门专用的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部门专用的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应当经设置测量标志的部门同意,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批准。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还应当通知负责保管测量标志的有关单位和人员。”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办法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人民政府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9年12月省政府令107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三条:“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其失去使用效能的,应当向所在地市地测绘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人民政府 |
发布令号(文号) |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33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将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效能审批委托济南市、青岛市、烟台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青岛西海岸管委会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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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材料齐全,符合要求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申请 | 原件 | 3 | 纸质和电子 | 无 | 申请人自备 | 相关主管部门出具 | 是 | 关于迁建××测量标志点的请示.doc | 关于迁建××测量标志点的请示.doc |
工程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 原件 | 3 | 纸质和电子 | 无 | 申请人自备 | 相关主管部门出具 | 是 | 关于迁建××测量标志点的请示.doc | 空白表.docx |
同意支付拆迁费用的书面承诺 | 原件 | 3 | 纸质和电子 | 无 | 申请人自备 | 相关主管部门出具 | 是 | 承诺书.doc | 承诺书.doc |
永久性测量标志与工程建设的关系示意图(含点之记材料) | 原件 | 3 | 纸质和电子 | 无 | 申请人自备 | 相关主管部门出具 | 是 | 关于迁建××测量标志点的请示.doc | 空白表.docx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受理 | 初步审查 | 即办 | 形成初步意见 |
审核 | 组织相关业务处室对材料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 | 1个工作日 | 汇总意见,拟通过 |
办结 | 审核 | 即办 | 准予许可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山东省行政复议办公室 | 济南市历下区龙奥西路1号银丰财富广场B座3楼行政复议中心001、002窗口 | 0531-68967465、68967466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天桥区人民法院、济阳区人民法院、商河县人民法院 | 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中路110号、济南市济阳区新元大街9号、济南市商河县鑫源路10号 | 0531-81691000(历下区法院)、0531-85964813(天桥区法院)、0531-81171234(济阳区法院)、0531-84860128(商河县法院)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 进行工程建设,无法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需要拆迁的,所需迁建费用由谁位承担 |
解答 | 《测绘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进行工程建设,应当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确实无法避开,需要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批准,所需迁建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 |
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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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窗口
电话:0531-66605339
网址:http://www.jinan.gov.cn/jact/front/mailwrite.do?sysid=21&groupid=263&userids=G263; http://www.jinan.gov.cn/jact/front/mailwrite.do?sysid=21&groupid=226&userids=G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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