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济南市公安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四楼E10号综合受理窗口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
法定办结时限 |
10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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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2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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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 无 | ||
结果样本 | 第一类、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pdf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 办理结果类型:证照 送达方式:网站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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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四楼E10号综合受理窗口 电话:0531-85083571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
具体规定内容 | 国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管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实行许可和查验制度。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实行许可制度。禁止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储存、提供、持有、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5年8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5号公布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2016年2月6日第 二次修订2018年9月18日第三次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直辖市为跨市界)或者在国务院公安部门确定的禁毒形势严峻的重点地区跨县级行政区域运输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运出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运输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运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经审批取得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后,方可运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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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5年8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5号公布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2016年2月6日第 二次修订2018年9月18日第三次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直辖市为跨市界)或者在国务院公安部门确定的禁毒形势严峻的重点地区跨县级行政区域运输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运出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运输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运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经审批取得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后,方可运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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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87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运输许可证或者进行备案: (一)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直辖市为跨市界)运输的; (二)在禁毒形势严峻的重点地区跨县级行政区域运输的。禁毒形势严峻的重点地区由公安部确定和调整,名单另行公布。 运输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向运出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运输许可证。 运输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向运出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运输许可证。 运输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向运出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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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1.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运输的。 2.跨直辖市为跨市界运输的。 3.在禁毒形势严峻的重点地区跨县级行政区域运输的。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营业执照或者其他组织的登记证书或者成立批准文件(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原件 | 0 | 电子 | 无 | 政府部门核发 | 市场监督部门 | 是 | 无 | 无 |
经办人身份证明(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原件 | 0 | 电子 | 无 | 政府部门核发 | 公安机关 | 是 | 无 | 无 |
购销合同 | 原件 | 0 | 电子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无 | 无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受理 | 接收申请材料 | - |
审核 | 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 1 |
审批 | 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 1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人民政府 | 济南市历下区龙奥西路1号银丰财富广场B座3楼行政复议中心001、002窗口 | 0531—68967465、68967466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商河县人民法院 | 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中路110号;济南市济阳区新元大街9号;济南市商河县温泉路1111号 | 0531-81691000(历下区);0531-85964813(天桥区);0531-81171234(济阳区);0531-84863506(商河县)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暂无常见问题
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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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四楼E10号综合受理窗口
电话:0531-85083571
投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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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531-85083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