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是否网办 | 是 |
| 网办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综合服务专区综合受理窗口Z01、Z02、Z03、Z04、Z05、Z06、Z07 |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3 工作日 |
| 数量限制 | 无 | ||
| 结果样本 | 草原防火通行证.docx |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草原防火通行证 办理结果类型:其他 送达方式: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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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方式 | 电话:0531-68966371;0531-51703173 | ||
设定依据
| 依据名称 | 《草原防火条例》 |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3年10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0号公布,2008 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修订 |
| 具体规定内容 | 在草原防火期内,出现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极高草原火险区、高草原火险区以及一旦发生草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区域划为草原防火管制区,规定管制期限,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在草原防火管制区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草原火灾的非野外用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草原防火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制要求,严格管理。 进入草原防火管制区的车辆,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颁发的草原防火通行证,并服从防火管制。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 依据名称 | 《草原防火条例》 |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3年10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0号公布,2008 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修订 |
| 具体规定内容 |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防火措施,并限期补办有关手续,对有关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在草原上野外用火或者进行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的; (二)未取得草原防火通行证进入草原防火管制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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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草原防火条例》 |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3年10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0号公布,2008 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修订 |
| 具体规定内容 | 在草原防火期内,出现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极高草原火险区、高草原火险区以及一旦发生草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区域划为草原防火管制区,规定管制期限,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在草原防火管制区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草原火灾的非野外用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草原防火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制要求,严格管理。 进入草原防火管制区的车辆,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颁发的草原防火通行证,并服从防火管制。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受理条件
(1)车辆需进入草原防火管制区。^(2)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审批权限范围,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申报材料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 草原防火期进入草原防火管制区申请表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1.草原防火期进入草原防火管制区申请表.pdf | 1.草原防火期进入草原防火管制区申请表.docx |
|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原件或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按实际材料规格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pdf |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docx |
| 车辆行驶证(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原件或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按实际材料规格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3.车辆行驶证.pdf | 3.车辆行驶证.docx |
办理流程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 受理 | 依职权范围,审查申请材料(包括补正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5 |
| 审查 | 相关处室(单位)对申请材料内容进行审查,在规定时限内明确提出审查意见。 | 10 |
| 决定 | 对审查内容作出批准决定。经审查准予行政许可的,出具行政许可决定;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经审查不予行政许可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出具书面说明。 | 3 |
| 送达 | 依申请人申请,选择行政许可决定的送达方式,在规定时限内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 2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山东省人民政府 | 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50号 | 0531-51781827 |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商河县人民法院 | 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中路110号;济南市济阳区新元大街9号;济南市商河县温泉路1111号 | 0531-81691100或0531-81691164(历下区)0531-85964813(天桥区);0531-58296539(济阳区);0531-84863506(商河县)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暂无常见问题
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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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531-68966371;0531-51703173
投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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