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编码:370100555370144001000

实施编码:11370100MB2866094P3370144001000

事项版本:70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实施主体 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服务对象 自然人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是否网办
网办深度 全程网办 运行系统 市级
办理时间 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东厅A11、A12窗口。(请通过邮政EMS将申请材料邮寄至以上窗口,快递采用到付方式,由我局支付ems快递费用,上门取件联系电话:11183。办理结果如需邮寄送达,请注明收件地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由我局付费邮寄。)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办理方式 自办件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市级/隶属
法定办结时限 3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整改、现场勘验、专家评审、转报上级单位等不计入承诺办结时限。
数量限制
结果样本 《华侨回国定居证》.doc
是否收费 办件类型 即办件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结果

办理结果名称:华侨回国定居证

办理结果类型:证照

送达方式: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咨询方式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东厅A11、A12窗口。
邮寄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东厅A11、A12窗口。
电话:0531-68967394;0531-68966191
网址:http://www.shandong.gov.cn/col/col94092/index.html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出境入境管理法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发布令号(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
具体规定内容 第十三条“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由本人或者经由国内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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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
制定机关 国务院
发布令号(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410 号"
具体规定内容 第五条:“华侨要求回国定居的,按照国家有关出入境管理的规定核发回国定居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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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山东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条例
制定机关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
发布令号(文号)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5号)
具体规定内容 第十条:“华侨申请来本省定居的,由拟定居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负责受理;符合定居条件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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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5年第一批省级削减行政审批事项和承接国务院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等项目的通知
制定机关 山东省人民政府
发布令号(文号) 鲁政字〔2015〕152号
具体规定内容 授权由设区市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决定,将“华侨回国定居条件审批”下放至设区的市政府侨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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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1.拟定居地为原户籍注销地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已在国内连续居住三个月时间; (2)有稳定生活保障和合法固定住所。 其中有稳定生活保障是指有固定收入、或有生活来源。合法固定住所是指本人名下房产、或近亲属名下房产且同意入户居住、或者工作单位提供的集体宿舍或公寓并设有集体户口的。 原户籍注销地为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学生集体户口的,应向入学前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若拥有自有产权房屋的,也可向房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部门申请。 出生境外的华侨申请来鲁定居,应当依照顺序向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出生境外的华侨办理来鲁定居时,涉及计划生育问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涉侨计划生育政策。 2.拟定居地为非原户籍注销地的,除符合拟定居地为原户籍注销地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来鲁创办企业的,应当有企业注册证明、缴税证明,且本人在鲁有合法固定住所。 (2)已在鲁劳动部门缴存各类社会保险的驻鲁企事业单位从海外招聘的行政、技术、管理人员,本人在鲁有合法固定住所,并签订正式劳动合同。 (3)在原户籍注销地已没有近亲属的山东籍华侨,可以向本人名下房产、或近亲属名下房产且同意入户居住的房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部门申请。 其中引进人才、购置房产和投资纳税等,应当符合拟定居地设区市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落户条件。"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规格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必要性 示例样表 空白样表
华侨回国定居申请表 原件 3 纸质和电子 A4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自备 华侨回国定居申请表(示例样表).docx 华侨回国定居申请表(空白表格).docx
自愿放弃国外居留资格声明书 原件 3 纸质 A4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自备 自愿放弃国外居留资格声明书(示例样表).docx 自愿放弃国外居留资格声明书(空白表格).docx
申请人有效护照或旅行证及复印件、二寸彩色免冠近照 复印件 3 纸质 政府部门核发 公安部门 申请人有效护照或旅行证及复印件、二寸彩色免冠近照(示例样表).png 申请人有效护照或旅行证及复印件、二寸彩色免冠近照(空白表格).png
申请人原常住户口的注销地派出所近期开具的户口注销证明(申请人在原户籍注销地申请回国定居的,无需提供原户籍注销证明材料) 原件 3 纸质 政府部门核发 公安部门 申请人拟定居地的自有产权证明、或近亲属房屋产权证明及同意入户居住公证书、经公证的亲属关系证明。拟定居地在农村的,应提交村委会出具的同意接收为村民的意见书。固定住所系单位集体宿舍或公寓的,应提供住所产权人和驻地派出所出具的居住证明、同意落户证明(示例样表).docx 申请人拟定居地的自有产权证明、或近亲属房屋产权证明及同意入户居住公证书、经公证的亲属关系证明。拟定居地在农村的,应提交村委会出具的同意接收为村民的意见书。固定住所系单位集体宿舍或公寓的,应提供住所产权人和驻地派出所出具的居住证明、同意落户证明(空白表格).docx
经驻外使领馆认证或者公证的华侨在国外的居留证明 原件 3 纸质 政府部门核发 经驻外使领馆或公证处等相关部门 经驻外使领馆认证或者公证的华侨在国外的居留证明(示例样表).png 经驻外使领馆认证或者公证的华侨在国外的居留证明(空白表格).png
拟定居地为非原户籍注销地的华侨来鲁定居,除提交以上材料外,还应当酌情提交以下材料:①企业注册证明、缴税证明;②与所在单位签订的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劳动合同、在职证明、收入证明、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证明、单位同意落户证明;③携带配偶、子女定居的,应提交结婚证明或经由公证处公证的与子女关系证明 原件 3 纸质 政府部门核发 申请人自备,数据查询,已办理入职的当事人据实提供,未办理入职的部门协助代办。 拟定居地为非原户籍注销地的华侨来鲁定居,除提交以上材料外,还应当酌情提交以下材料:①企业注册证明、缴税证明;②与所在单位签订的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劳动合同、在职证明、收入证明、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证明、单位同意落户证明;③携带配偶、子女定居的,应提交结婚证明或经由公证处公证的与子女关系证明(示例样表).png 拟定居地为非原户籍注销地的华侨来鲁定居,除提交以上材料外,还应当酌情提交以下材料:①企业注册证明、缴税证明;②与所在单位签订的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劳动合同、在职证明、收入证明、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证明、单位同意落户证明;③携带配偶、子女定居的,应提交结婚证明或经由公证处公证的与子女关系证明(空白表格).png
申请人拟定居地的自有产权证明、或近亲属房屋产权证明及同意入户居住公证书、经公证的亲属关系证明。拟定居地在农村的,应提交村委会出具的同意接收为村民的意见书。固定住所系单位集体宿舍或公寓的,应提供住所产权人和驻地派出所出具的居住证明、同意落户证明 复印件 3 纸质 政府部门核发 需要公证的,当事人据实提供,需要公安部门出具的,部门核验 申请人拟定居地的自有产权证明、或近亲属房屋产权证明及同意入户居住公证书、经公证的亲属关系证明。拟定居地在农村的,应提交村委会出具的同意接收为村民的意见书。固定住所系单位集体宿舍或公寓的,应提供住所产权人和驻地派出所出具的居住证明、同意落户证明(示例样表).docx 申请人拟定居地的自有产权证明、或近亲属房屋产权证明及同意入户居住公证书、经公证的亲属关系证明。拟定居地在农村的,应提交村委会出具的同意接收为村民的意见书。固定住所系单位集体宿舍或公寓的,应提供住所产权人和驻地派出所出具的居住证明、同意落户证明(空白表格).docx
亲属代为提出申请回国定居的,除应当提交规定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受托人身份证明、经公证的亲属关系证明和委托书 原件 3 纸质 政府部门核发 公安部门 亲属代为提出申请回国定居的,除应当提交规定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受托人身份证明、经公证的亲属关系证明和委托书(示例样表).docx 亲属代为提出申请回国定居的,除应当提交规定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受托人身份证明、经公证的亲属关系证明和委托书(空白表格).docx
经由公证处公证的银行存款或收入、生活来源证明 原件 3 纸质 其他 银行部门 经由公证处公证的银行存款或收入、生活来源证明(示例样表).png 经由公证处公证的银行存款或收入、生活来源证明(空白表格).png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受理 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并提出受理意见 当场 材料齐全的,准予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
审查 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当场 提出审查意见
决定 结合审查意见,作出是否审批的决定 当场 经审查后,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制证发证 根据审批结果,制证 当场 制发《华侨归国定居证》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南市人民政府 济南市历下区龙奥西路1号银丰财富广场B座3楼行政复议中心001、002窗口 0531-68967466;0531-68967465
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平阴县人民法院 市中区英雄山路197号(市中区人民法院)、槐荫区经六路延长线1号(槐荫区人民法院)、长清区清河街1067号(长清区人民法院)、平阴县青龙路119号(平阴县人民法院) 0531-82567000(市中区人民法院)、0531-85030000(槐荫区人民法院)、0531-87221152(长清区人民法院)、0531-87712368(平阴县人民法院)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现在办理华侨归国定居到哪办理?
解答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东厅A11、A12窗口。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东厅A11、A12窗口。
    邮寄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东厅A11、A12窗口。
    电话:0531-68967394;0531-68966191
    网址:http://www.shandong.gov.cn/col/col94092/index.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