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承办机构 | 济南市商务局办公室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商务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其他组织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权限划分 |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运行系统 | 市级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 | 办理地点 | 济南市历下区龙鼎大道1号龙奥大厦D417房间 |
是否公示 | 是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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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18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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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 |||
结果样本 | 无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通办范围 | 全国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办理结果类型:其他 送达方式:邮寄送达、网站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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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邮寄地址:济南市历下区龙奥大厦D419 电话:0531-66602035 网址:http://www.jinan.gov.cn/jact/front/mailwrite.do?sysid=21&groupid=232&userids=G2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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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信件投诉、网络投诉、电话投诉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7年国务院令第492号,2019年国务院令第771号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是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十)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十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十三)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十四)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十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第二十一条:“除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乡(镇)人民政府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筹资筹劳、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第二十七条:“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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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制定机关 | 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发布令号(文号) | 鲁政办发〔2016〕43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文件第一段规定,推进决策公开、推进执行公开、推进管理公开、推进服务公开、推进结果公开、深化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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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山东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发布令号(文号) | 鲁政办发﹝2016﹞23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文件第一段,进一步细化政务公开工作任务,加大公开力度,加强政策解读回应工作,扩大公众参与,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助力深化改革、经济发展、民生改善和政府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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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发布令号(文号) | 鲁政办字〔2016〕63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文件第二条规定,二、明确办理结果公开内容 从2015年开始,各级、各部门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除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姓名、联系方式和抄送范围等外,原则上应全文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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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并采用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 复印件 | 1 | 纸质 | 无 | 其他 | 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 | 是 | 信息申请示例样表.jpeg | 山东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docx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受理 | 办公室收到《政府信息公开书》后,根据申请信息分发到相关处室。 | 2个工作日 | 根据申请信息分发到相关处室 |
办理反馈 | 各处室根据申请人申请的信息,制定《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由办公室统一反馈 | 18天 | 处室将领导审定过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反馈办公室,办公室统一反馈申请人 |
流程图
行使内容
无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人民政府 | 济南市历下区龙奥西路1号银丰财富广场B座3楼行政复议中心001、002窗口 | 0531-68967465、68967466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天桥区人民法院、济阳区人民法院、商河县人民法院 | 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中路110号、济南市济阳区新元大街9号、济南市商河县鑫源路10号 | 0531-81691000(历下区法院)、0531-85964813(天桥区法院)、0531-81171234(济阳区法院)、0531-84860128(商河县法院)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 申请的问题什么时候能够答复? |
解答 | 自收到申请人的申请,2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
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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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寄地址:济南市历下区龙奥大厦D419
电话:0531-66602035
网址:http://www.jinan.gov.cn/jact/front/mailwrite.do?sysid=21&groupid=232&userids=G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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