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山东省银山公安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4楼E09窗口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 工作日 |
数量限制 | 无 | ||
结果样本 | 文档.docx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枪支(弹药)运输许可证 办理结果类型:证照 送达方式: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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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济南市钢城区汶源街道友谊大街38号办公楼一楼115办公室 电话:0531-76821847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三号 1996年7月5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1996年7月5日修订通过,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具体规定内容 |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许可,不得运输枪支。需要运输枪支的,必须向公安机关如实申报运输枪支的品种、数量和运输的路线、方式,领取枪支运输许可证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运输的,向运往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领取枪支运输许可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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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三号 1996年7月5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1996年7月5日修订通过,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具体规定内容 | 制造、配售、运输枪支的主要零部件和用于枪支的弹药,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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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三号 1996年7月5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1996年7月5日修订通过,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具体规定内容 |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许可,不得运输枪支。需要运输枪支的,必须向公安机关如实申报运输枪支的品种、数量和运输的路线、方式,领取枪支运输许可证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运输的,向运往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领取枪支运输许可证件;…… 没有枪支运输许可证件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承运,并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对没有枪支运输许可证件或者没有按照枪支运输许可证件的规定运输枪支的,应当扣留运输的枪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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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三号 1996年7月5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1996年7月5日修订通过,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具体规定内容 | 违反本法规定,运输枪支未使用安全可靠的运输设备、不设专人押运、枪支弹药未分开运输或者运输途中停留住宿不报告公安机关,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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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三号 1996年7月5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1996年7月5日修订通过,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具体规定内容 | 运输枪支必须依照规定使用安全可靠的封闭式运输设备,由专人押运;途中停留住宿的,必须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运输枪支、弹药必须依照规定分开运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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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家体育总局、公安部令第12号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6月11日经国家体育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公安部同意,现予公布,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
具体规定内容 | 运输运动枪支,应当凭省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批准文件,向运往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枪支弹药运输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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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三号 1996年7月5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1996年7月5日修订通过,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具体规定内容 | 国家严格管制枪支。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律规定持有、制造(包括变造、装配)、买卖、运输、出租、出借枪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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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家体育总局、公安部令第12号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6月11日经国家体育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公安部同意,现予公布,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
具体规定内容 | 批准购置的运动枪支(含奖励、赞助、赠送和境内调剂的运动枪支),应当凭公安部的批准文件和省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指定单位出具的提货通知,向运往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枪支弹药运输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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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符合许可条件和法规规定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枪支弹药运输许可申请材料 | 原件 | 1 | 纸质 | 符合材料相关要求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无 | 无 |
制造、配售、配备、配置、展览、科研、试验、进出口枪支弹药等单位的资质材料 | 复印件 | 1 | 纸质 | 符合材料相关要求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无 | 无 |
有合法的运输枪支弹药文件和事由的相关材料(含运输时间、运输路线、运输方式,运输枪支弹药种类、型号、数量) | 原件 | 1 | 纸质 | 符合材料相关要求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无 | 无 |
经办人、押运负责人、押运员、驾驶员相关合法证件材料 | 复印件 | 1 | 纸质 | 符合材料相关要求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无 | 无 |
公路运输需提供包括车辆外观照片及车检在有效期内的行驶证,铁路、民航、水运等方式运输需提供相应车次、航班、船舶等信息 | 原件或复印件 | 1 | 纸质 | 符合材料相关要求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无 | 无 |
委托运输的,提供委托协议/合同 | 复印件 | 1 | 纸质 | 符合材料相关要求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无 | 无 |
武装押运应提供持枪证件相关材料 | 原件或复印件 | 1 | 纸质 | 符合材料相关要求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无 | 无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申请人书面申请 | 申请人书面申请 | - |
审批机构受理/不予受理 | 审批机构受理/不予受理 | 1 |
审批机构审查 | 审批机构审查 | 18 |
决定批准许可/不予批准许可 | 决定批准许可/不予批准许可 | 1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山东省公安厅 | 济南市市中区经二路185号 | 0531-85123267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济南高新区人民法院 | 章丘区开先大道929号(章丘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化纤厂路5号(历城区人民法院)、钢城区府前大街30号(钢城区人民法院)、莱芜区文化北路6号(莱芜区人民法院)、高新区舜风路101号齐鲁文化创意基地10号楼(济南高新区人民法院) | 0531-85833697、0531-85833696(章丘区人民法院)、0531—89939110(历城区人民法院)、0531-76881991(钢城区人民法院)、0531-76213002(莱芜区人民法院)、0531-88986026(济南高新区人民法院)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暂无常见问题
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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