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济南市应急管理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是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08:3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4楼E01号综合受理窗口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
法定办结时限 |
30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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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12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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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 无 | ||
结果样本 |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jpg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 办理结果类型:证照 送达方式: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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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4楼E01号综合受理窗口 电话:0531-68967453;0531-68969410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条: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以下简称批发企业)和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以下简称零售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分别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以下简称批发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零售许可证)。 从事烟花爆竹进出口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批发许可证。 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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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455 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条 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第十六条 烟花爆竹的经营分为批发和零售。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零售经营者的经营布点,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禁止在城市市区布设烟花爆竹批发场所;城市市区的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应当按照严格控制的原则合理布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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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十一条 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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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二条 批发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3年。 批发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批发企业拟继续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经营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批发许可证延期申请书(一式三份); (二)本办法第八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八项规定的文件、资料; (三)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发证机关受理延期申请后,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办理批发许可证延期手续。 第十四条 批发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发证机关同意,可以不再现场核查,直接办理批发许可证延期手续: (一)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无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 (二)取得批发许可证后,持续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不断提升安全生产条件,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以上的; (三)接受发证机关及所在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的; (四)未发生生产安全伤亡事故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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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455 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十六条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使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企业,丢失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未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的,由公安部门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丢失的物品予以追缴。 第四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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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455 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六条 烟花爆竹的经营分为批发和零售。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零售经营者的经营布点,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禁止在城市市区布设烟花爆竹批发场所;城市市区的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应当按照严格控制的原则合理布设。 第十七条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条件; (二)经营场所与周边建筑、设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经营场所和储存仓库; (四)有保管员、仓库守护员; (五)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六)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 申请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申请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应当载明经营负责人、经营场所地址、经营期限、烟花爆竹种类和限制存放量。 烟花爆竹的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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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批发许可证延期申请书 | 原件 | 3 | 纸质 | A4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申请书-示例样表.doc |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申请书-空白表格.doc |
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案登记文件、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 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docx | 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docx |
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仓库保管员、守护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 | 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政府部门核发 | 应急管理部门核发 | 是 | 无 | 无 |
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库区外部安全距离实测图和库区仓储设施平面布置图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图纸标准规格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无 | 无 |
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证明材料 | 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政府部门核发 | 省应急厅网站关于核准企业为标准化企业的公告 | 是 | 无 | 无 |
从事黑火药、引火线批发的企业自有专用运输车辆以及驾驶员、押运员的相关资质(资格)证书 | 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相关证书规格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无 | 无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受理 | 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经审核,申请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待补正全部内容后,对材料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 - |
审查 | 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许可条件进行审查,需要到现场的到现场进行复核。 | 10 |
决定 | 根据审查情况,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 1 |
送达 | 通过直接送达、邮寄、申请人自行领取、申请人委托他人领取、公告等方式将许可决定文书和相关许可证件送达申请人。 | 1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人民政府 | 济南市历下区龙奥西路1号银丰财富广场B座3楼行政复议中心001、002窗口 | 0531-68967465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平阴县人民法院。 | 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197号;济南市槐荫区经六路978号;济南市长清区清河街1067号;济南市平阴县青龙路119号 | 0531-82567112(市中区);0531-85030065(槐荫区);0531-87221152(长清区);0531-87855662(平阴县) |
中介服务
中介项目服务名称:安全评价
法律依据:-
结果名称:-
常见问题
暂无常见问题
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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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4楼E01号综合受理窗口
电话:0531-68967453;0531-68969410
投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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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四楼“办不成事”反映窗口
电话:0531-68966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