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之间防汛抗洪水事纠纷处理

基本编码:37091900200101

实施编码:11370100004188952K3370919002001

事项版本:12420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济南市城乡水务局 服务对象 行政机关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事项类型 行政裁决 是否网办
网办深度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办理时间 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省市一体化行政审批服务大厅3楼综合服务专区综合受理窗口Z07、Z04、Z01、Z03、Z02、Z05、Z06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市级/隶属
法定办结时限 60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7 工作日
数量限制
结果样本
是否收费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结果

办理结果名称:行政裁决决定书

办理结果类型:其他

送达方式:无

咨询方式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东区综合服务专区Z01-Z07窗口
邮寄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省市综合业务区C07窗口
电话:0531-68966561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山东省行政调解办法》
发布令号(文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63号
具体规定内容 第十九条:申请行政调解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双方当事人;(二)与申请行政调解的民事纠纷有直接利害关系;(三)有具体的请求、事实和理由;(四)属于本办法规定的行政调解范围和行政机关的行政调解工作职责。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可以通过书面或者口头的方式,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调解。当事人书面申请的,应当在申请书中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人基本情况、对方当事人有关情况;(二)行政调解请求、事实和理由;(三)相关证据;(四)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以及申请日期。当事人口头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记录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申请行政调解的请求、事实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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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发布令号(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八号
具体规定内容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务院的领导下,负责全国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的范围内行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防洪协调和监督管理职责。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防洪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防洪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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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发布令号(文号) 1991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6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 第十九条 第一款 地区之间在防汛抗洪方面发生的水事纠纷,由发生纠纷地区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主管部门处理。 第二款 前款所指人民政府或者部门在处理防汛抗洪方面的水事纠纷时,有权采取临时紧急处置措施,有关当事各方必须服从并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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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裁决工作的措施》
发布令号(文号) 鲁司〔2020〕78号
具体规定内容 二、规范行政裁决基本程序 4.行政裁决受理。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进行审查,并按情况分别处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管辖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权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更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应当受理。 5.行政裁决审理。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之日起10日内向行政机关提交书面答复及相关证据材料。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5日内,将书面答复副本送达申请人。行政机关审理行政裁决案件,应当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办理,可以吸纳法律顾问、公职律师、专家等参与审理。 6.行政裁决决定。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根据审理认定的事实,依法作出行政裁决决定;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勘验、专家评审和公示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办理期限内。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裁决决定书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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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受理条件

1.有明确的地区双方;与申请行政调解的民事纠纷有直接利害关系;有具体的请求、事实和理由;^2.属于《山东省行政调解办法》规定的行政调解范围和实施机关职责范围的地区之间防汛抗洪水事纠纷处理;^3.申请报送程序符合规定,申请材料齐全完整,符合法定形式。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规格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必要性 示例样表 空白样表
地区之间防汛抗洪水事纠纷处理申请 原件 1 纸质和电子 A4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按照《山东省行政调解办法》(省政府令第363号)等相关要求填报。 行政裁决申请书.pdf 行政裁决申请书 - 空表.doc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时限
申请 申请人提出调处申请 1
受理 受理地区之间防汛抗洪水事纠纷处理申请 1
审理 对受理的纠纷及时进行调处解决 4
决定 根据调处意见对结果进行裁定 1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南市人民政府 济南市历下区姚家街道书昌街657号金璟广场1号楼1楼综合法律服务大厅07、08窗口 0531-68967466;0531-68967465
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商河县人民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中路110号;济南市济阳区新元大街9号;济南市商河县温泉路1111号 0531-81691100或0531-81691164(历下区)0531-85964813(天桥区);0531-58296539(济阳区);0531-84863506(商河县)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是否收费?
解答 不收费
问题 如对水事纠纷调解结果不认可怎么办
解答 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东区综合服务专区Z01-Z07窗口
    邮寄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省市综合业务区C07窗口
    电话:0531-68966561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投诉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四楼“办不成事”反映窗口
    邮寄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省市综合业务区C07窗口
    电话:0531-68966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