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项目服务专区D05、D06窗口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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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1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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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 无 | ||
结果样本 | 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jpg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是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 办理结果类型:证照 送达方式: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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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项目服务专区D05、D06窗口 电话:0531-51705315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由济南、青岛、烟台市实施的决定》 |
发布令号(文号) |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20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附件:27.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丙级资质审批,委托济南、青岛、烟台市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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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具体规定内容 |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规定数量的经相关行业协会注册的规划师; (三)有规定数量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相应的技术装备; (五)有健全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编制城乡规划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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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自然资源部令第11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规划编制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要求及时更新全国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管理信息系统相关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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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自然资源部令第11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后30日内向原审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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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自然资源部令第11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两级。 甲级资质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乙级资质由登记注册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 初次申请应当申请乙级资质;取得乙级资质证书满两年,可以申请甲级资质。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建立全国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管理信息系统,依托该系统开展资质申报、审核、核查及日常监管等工作,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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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自然资源部令第11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审批实行全流程网上办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三)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 (四)主要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等; (五)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明、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劳动合同、申请前连续三个月在本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记录、退休证等; (六)工作场所证明材料。 除前款规定的条件外,申请甲级资质的,还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提交牵头承担并完成的相关规划业绩情况;申请乙级资质的,根据实际提交相关业绩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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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向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下放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 |
发布令号(文号) | 鲁政发〔2020〕11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6个新设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9〕16号)和山东省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向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下放部分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1号)要求,为尽可能赋予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以下简称“两区”)更多自主发展、自主改革、自主创新的省级行政权力,支持“两区”高标准建设、高质量发展,特制定《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不能行使的省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清单之外的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由“两区”根据工作需要、承接能力和实施条件等情况分步分批承接。 省政府办公厅、省商务厅要按照“一次赋权、分批承接”的原则,会同济南、青岛、烟台市政府(以下简称“济青烟3市政府”),组织“两区”结合实际形成用权需求清单,7月底前与省政府有关部门完成对接,确定首批承接的具体权力事项。 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下放权力事项的指导和监督,对委托实施的省级权力事项,与“两区”签订委托书,将“两区”受委托实施行政权力的内容予以公告,监督“两区”实施行政权力行为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对直接下放的省级行政权力事项,采取随机抽查、专项评估、满意度调查等方式进行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同时,在人才、培训、装备、信息系统等方面积极创造条件,帮助“两区”提高承接能力和政务服务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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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自然资源部令第11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申请资质证书变更,应当符合相应的资质等级条件,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资质证书变更申请; (二)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三)其他与资质变更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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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向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下放部分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 |
发布令号(文号) | 2020年6月12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
具体规定内容 | 为了支持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以下简称两区)改革创新,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作如下决定: 一、对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民生命健康安全和意识形态安全以及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能下放行使的省级、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由省人民政府、两区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分别制定清单,清单之外的省级、市级行政权力事项可以下放两区实施。 二、省和两区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布不能下放行使的行政权力事项清单后,两区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承接能力和实施条件等情况拟定用权需求清单,按照分步分批承接的原则,与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对接,明确委托的具体事项和权力责任;对未承接的行政权力事项,仍由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行使。 三、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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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自然资源部令第11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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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自然资源部令第11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申请乙级资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法人资格; (二)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城乡规划、土地规划管理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分别不少于1人;具有道路交通、给水排水、建筑、电力电信、燃气热力、地理、风景园林、生态环境、经济、地理信息、海洋、测绘、林草、地质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总人数不少于2人。具有城乡规划、土地规划管理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分别不少于1人,共不少于5人;具有其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道路交通、给水排水、建筑、电力电信、燃气热力、地理、风景园林、生态环境、经济、地理信息、海洋、测绘、林草、地质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总人数不少于5人; (三)注册城乡规划师不少于3人; (四)有2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场所,以及完善的技术、质量、安全、保密、档案、财务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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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自然资源部令第11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规划编制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资质证书;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不得以分支机构名义承担规划编制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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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放管服”改革的通知》 |
发布令号(文号) | 自然资办函〔2022〕450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一、大力推动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 (二)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 1.乙级资质认定统一使用全国国土空间规划行业管理信息系统(通过http://zwfw.mnr.gov.cn登录,以下简称行业管理系统),按现行资质标准提交资质申请。各地确需使用自建信息系统管理的,应与行业管理系统互联互通,做到审批内容、审批结果实时传送。 2.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定本地区乙级资质认定启动时间和具体要求。根据各地职称、社保等相关信息电子化核验水平和监督管理需要,依法依规确定申报乙级资质单位承诺事项清单、明确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后果。对于申报单位按要求提交资质申请资料并自愿作出承诺的,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对材料是否符合要求进行审查并作出审批决定。 3.申报单位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需按规定提交所有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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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自然资源部令第11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可以聘用70周岁以下的退休高级职称技术人员或者注册城乡规划师,甲级资质单位不超过2人,乙级资质单位不超过1人。 隶属于高等院校的规划编制单位,专职技术人员不得低于技术人员总数的70%;其他规划编制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全部为本单位专职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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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自然资源部令第11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规划编制单位合并的,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编制单位可以承继合并前各单位中较高的资质等级,但应当符合相应的资质等级条件,并按照本办法重新核定。 规划编制单位分立的,分立后的单位资质等级,根据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按照本办法重新核定。 规划编制单位改制,改制后不再符合原资质条件的,应当按照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重新核定其资质等级;资质等级未发生变化的,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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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 |
发布令号(文号) |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33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附件2:调整由济南、青岛、烟台3市以外的其他13个设区的市实施的省级行政权力事项,19.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审批一一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丙级资质审批,委托11个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济宁市、荷泽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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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自然资源部令第11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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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自然资源部令第11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对规划编制单位进行检查,应当有2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参加,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资质证书,有关人员的职称证书、注册证书、学历证书、社会保险证明等,有关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成果以及有关技术管理、质量管理、保密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安全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文件;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查阅相关资料; (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以及有关规范、标准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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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自然资源部令第11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审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依照《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撤销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 (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同意批准资质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审批资质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审批资质的;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同意批准资质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资质证书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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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具体规定内容 |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不再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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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自然资源部令第11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对规划编制单位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者处理建议及时告知批准该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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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自然资源部令第11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的规定注销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并公告其资质证书作废: (一)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二)规划编制单位依法终止的; (三)资质依法被撤销、吊销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资质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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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具体规定内容 |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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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自然资源部令第11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现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不予受理申请或者不予同意资质审批,并给予警告,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由原审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吊销其资质证书,并处10万元罚款,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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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自然资源部令第11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规划编制单位的批后监管。规划编制单位取得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由原审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整改到位前作为风险提示信息向社会公开;逾期不改正的,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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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自然资源部令第11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规划编制单位超越资质等级承担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业务,或者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的,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项目合同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审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未取得资质或者以欺骗等手段取得资质的单位,违法承担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业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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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1)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涉及名称、法人、地址变更的,应当在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后30日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2)涉及合并、分立、改制的,应向审批机关申请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3)有法人资格。^(4)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城乡规划、土地规划管理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分别不少于1人;具有道路交通、给水排水、建筑、电力电信、燃气热力、地理、风景园林、生态环境、经济、地理信息、海洋、测绘、林草、地质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总人数不少于2人。具有城乡规划、土地规划管理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分别不少于1人,共不少于5人;具有其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道路交通、给水排水、建筑、电力电信、燃气热力、地理、风景园林、生态环境、经济、地理信息、海洋、测绘、林草、地质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总人数不少于5人。^(5)注册城乡规划师不少于3人。^(6)高级职称技术人员或者注册规划师可以聘用70周岁以下的退休人员,但不能超过1人。隶属于高等院校的规划编制单位,专职技术人员不得低于技术人员总数的70%;其他规划编制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全部为本单位专职人员。^(7)有2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场所,以及完善的技术、质量、安全、保密、档案、财务管理制度。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资质证书变更申请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1.资质证书变更申请.pdf | 1.资质证书变更申请.docx |
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按实际材料规格 | 政府部门核发 | 由相关部门核发的证明材料 | 是 | 2.营业执照.pdf | 2.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docx |
其他与资质变更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 原件或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按实际材料规格 | 申请人自备 | 无 | 否 | 3.其他与资质变更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pdf | 3.其他与资质变更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docx |
原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正、副本(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规格 | 政府部门核发 | 相关部门核发的原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 | 是 | 4.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jpg | 4.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jpg |
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承诺书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2.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承诺书.pdf | 2.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承诺书.docx |
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申请表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1.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申请表 - 示例.pdf | 1.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申请表.doc |
营业执照正、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法人资格证明材料(隶属于高等院校的规划编制单位应提供高校人事部门出具的隶属关系证明)(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原件或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按实际材料规格 | 政府部门核发 | 由相关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 | 是 | 3.营业执照.pdf | 3.营业执照正、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法人资格证明材料.docx |
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主要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任职文件、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等(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原件或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按实际材料规格。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4.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主要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任职文件、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等.pdf | 4.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主要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任职文件、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等.docx |
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注册规划师执业资格证明、学历证书、职称证书、自申报前连续3个月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材料(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原件或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按实际材料规格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8.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注册规划师执业资格证明、学历证书、职称证书、自申报前连续3个月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材料.pdf | 8.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注册规划师执业资格证明、学历证书、职称证书、自申报前连续3个月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材料.docx |
工作场所等证明材料 | 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6.工作场所等证明材料.pdf | 6.工作场所等证明材料.docx |
单位改制、分立、合并、重组等情况说明 | 原件或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按实际材料规格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7.单位改制、分立、合并、重组等情况说明.pdf | 7.单位改制、分立、合并、重组等情况说明.docx |
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改制、分立、合并、重组,需提交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其他企业需提交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企业改制或股东变更等事项的决议 | 原件或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按实际材料规格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8.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改制、分立、合并、重组,需提交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其他企业需提交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企业改制或股东变更等事项的决议.pdf | 8.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改制、分立、合并、重组,需提交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其他企业需提交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企业改制或股东变更等事项的决议.docx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申请受理 | 申请人根据要求,从全国国土空间规划行业管理信息系统提交资质申请材料。依职权范围,审查申请材料(包括补正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5 |
办理审批 |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局进行形式审查,符合告知承诺制相关条件、材料齐全的,确认受理后1个工作日作出审批决定。 | 1 |
公示公告 | 审批部门在门户网站发布公示公告 | 10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山东省人民政府 | 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50号 | 0531-51781827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 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 | 0531-81691000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暂无常见问题
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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