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缴社会保险费审核

基本编码:37101400100101

实施编码:11370100004188784H3371014001001

事项版本:12422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是否网办
网办深度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 办理地点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省市一体化行政审批服务大厅3楼综合服务专区综合受理窗口Z07、Z04、Z01、Z03、Z02、Z05、Z06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市级/隶属
法定办结时限 40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40 工作日
数量限制
结果样本
是否收费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快递申请,网上办理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结果

办理结果名称:与单位签订缓缴协议,办理缓缴

办理结果类型:其他

送达方式:无

咨询方式 窗口地址:济南市站前街9号 省市一体化行政审批服务大厅
电话:0531-51705956 ;0531-68966371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生产经营严重困难单位缓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令号(文号) 鲁人社发〔2015〕31号
具体规定内容 一、缓缴条件 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用人单位,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 (一)因不可抗力,造成生产经营严重困难,无力支付职工最低工资连续6个月以上的; (二)因不可抗力,造成无法正常生产经营6个月以上,职工仅发生活费的; (三)其它因法定事由可以缓缴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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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政策的通知》
发布令号(文号) 鲁人社规〔2019〕13号
具体规定内容 一、规范参保缴费行为 (二)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造成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根据《关于生产经营严重困难单位缓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发〔2015〕31号)等规定,可以申请缓缴养老保险费。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对连续3个月以上无力支付职工最低工资或无法正常生产经营3个月以上、仅为职工发放生活费的企业,符合《社会保险法》有关缓缴规定的,也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缓缴期内免收滞纳金;其中,对经批准缓缴的企业,缓缴期满将应缴数额补齐后,符合缓缴条件的可再次申请。缓缴期间,职工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各市(指设区的市,下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及时受理用人单位缓缴申请,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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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政策的通知》
发布令号(文号) 鲁人社规〔2019〕13号
具体规定内容 一、规范参保缴费行为 (二)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造成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根据《关于生产经营严重困难单位缓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发〔2015〕31号)等规定,可以申请缓缴养老保险费。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对连续3个月以上无力支付职工最低工资或无法正常生产经营3个月以上、仅为职工发放生活费的企业,符合《社会保险法》有关缓缴规定的,也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缓缴期内免收滞纳金;其中,对经批准缓缴的企业,缓缴期满将应缴数额补齐后,符合缓缴条件的可再次申请。缓缴期间,职工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各市(指设区的市,下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及时受理用人单位缓缴申请,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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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生产经营严重困难单位缓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令号(文号) 鲁人社发〔2015〕31号
具体规定内容 一、缓缴条件 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用人单位,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 (一)因不可抗力,造成生产经营严重困难,无力支付职工最低工资连续6个月以上的; (二)因不可抗力,造成无法正常生产经营6个月以上,职工仅发生活费的; (三)其它因法定事由可以缓缴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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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
发布令号(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
具体规定内容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造成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经省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暂缓缴纳一定期限的社会保险费,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暂缓缴费期间,免收滞纳金。到期后,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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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
发布令号(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
具体规定内容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造成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经省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暂缓缴纳一定期限的社会保险费,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暂缓缴费期间,免收滞纳金。到期后,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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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发布令号(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具体规定内容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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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发布令号(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具体规定内容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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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受理条件

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用人单位,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 (一)因不可抗力,造成生产经营严重困难,无力支付职工最低工资连续6个月以上的; (二)因不可抗力,造成无法正常生产经营6个月以上,职工仅发生活费的; (三)其它因法定事由可以缓缴的情况。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规格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必要性 示例样表 空白样表
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证明 原件 1 纸质 A4 政府部门核发 由社保经办机构出具 社会保险单位参保证明.png 社会保险单位参保证明.png
缓缴社会保险费的申请 原件 4 纸质 A4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自行申请 缓缴社保费的申请.doc 缓缴社保费的申请.doc
会计报表 原件 1 纸质 A4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自行出具 资产负债表.jpg 资产负债表.jpg
财务报告 原件 1 纸质 A4 其他 经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告 财务报告.docx 财务报告.docx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时限
审查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 30
受理 市(指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理缓缴社会保险费的申请。 10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南市人民政府 济南市历下区姚家街道书昌街657号金璟广场1号楼1楼综合法律服务大厅07、08窗口 0531-68967466;0531-68967465
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商河县人民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中路110号;济南市济阳区新元大街9号;济南市商河县温泉路1111号 0531-81691100或0531-81691164(历下区)0531-85964813(天桥区);0531-58296539(济阳区);0531-84863506(商河县)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暂无常见问题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济南市站前街9号 省市一体化行政审批服务大厅
    电话:0531-51705956 ;0531-68966371

投诉方式

  • 窗口地址: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处
    电话:0531-517059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