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内地与港澳、大陆与台湾合作办学项目(专科及以下)审批

基本编码:00010510600201

实施编码:11370100004188661G3000105106002

事项版本:14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济南市教育局 服务对象 事业法人
权力来源 上级委托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是否网办
网办深度 全程网办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济南市历下区龙鼎大道1号龙奥大厦A805室;山东省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综合服务专区Z01-Z07窗口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市级/隶属
法定办结时限 20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承诺办结时限 14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数量限制
结果样本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公布2023年上半年专科层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通知.pdf
是否收费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结果

办理结果名称: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公布xx年xx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通知

办理结果类型:批文

送达方式: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咨询方式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综合服务专区Z01-Z07窗口
电话:0531-68966371;0531-51708042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外国教育机构同中国教育机构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实施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合作办学项目的具体审批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原文下载地址 暂无数据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20号)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教育机构与内地教育机构举办合作办学项目的,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原文下载地址 暂无数据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20号)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申请举办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由拟举办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后,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原文下载地址 暂无数据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20号)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责令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原文下载地址 暂无数据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20号)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申请举办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由拟举办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后,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申请举办实施高等专科教育、非学历高等教育和高级中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报拟举办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原文下载地址 暂无数据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20号)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教育机构与内地教育机构举办合作办学项目的,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原文下载地址 暂无数据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外国教育机构同中国教育机构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实施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合作办学项目的具体审批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原文下载地址 暂无数据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20号)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颁发学历、学位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原文下载地址 暂无数据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20号)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以警告或者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骗取钱财的;(二)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的;(三)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的;(四)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管理的;(五)对办学结余进行分配的。
原文下载地址 暂无数据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20号)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办学层次和类别,应当与中国教育机构和外国教育机构的办学层次和类别相符合,并一般应当在中国教育机构中已有或者相近专业、课程举办。合作举办新的专业或者课程的,中国教育机构应当基本具备举办该专业或者课程的师资、设备、设施等条件。
原文下载地址 暂无数据

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1.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应是境内教育机构与境外教育机构以不设立教育机构的方式,在学科、专业、课程等方面,合作开展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教学活动 。^2. 境内教育机构必须是在本省具有法人资格且国家允许范围内的各级各类学校 。^3. 境外教育机构必须是在所在国或地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或登记注册的实施正规教育的学校或培训组织 。^4.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与境外教育机构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应在已设专业或相近专业中开展学历教育。^5.高级中等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与外国教育机构举办高中阶段学历教育或非学历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其内容与层次应与我省教育机构一致或接近。^6.应具有明确的人才培养目标和完整的教学计划。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规格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必要性 示例样表 空白样表
申办报告 原件 1 纸质和电子 中方合作办学者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请示报告 申请人自备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申请表 原件 1 纸质和电子 含真实性保证页,双方签字盖章 申请人自备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申请表(示例样表).pdf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申请表(空白表格).docx
可行性论证报告 原件 1 纸质和电子 正式公文或加盖单位公章。 申请人自备
合作协议 原件 1 纸质和电子 中外双方签字盖章 申请人自备 合作协议.pdf
中外方法人资格证明 复印件 1 纸质和电子 包括中方和外方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申请人自备
拟颁发学历学位证书实样 原件 1 纸质和电子 应提供中/外方最近实际为拟合作专业的普通专业学生颁发的证书实样 申请人自备
生均成本测算表 原件 1 纸质和电子 加盖单位公章 申请人自备 生均成本测算表.docx
党建工作方案 原件 1 纸质和电子 学校党委正式公文或加盖学校党委章 申请人自备
中外合作办学制度性文件 原件 1 纸质和电子 制度性文件应为学校正式公文 申请人自备
其他材料 原件 1 纸质和电子 1.中外合作办学者法定代表人给被授权人的授权文件原件(适用于申请表、中外合作办学协议等相关文件的外方签字人不是法定代表人的);2. 外方合作办学者未启用印章的,应由外方合作办学者提供未启用印章的证明材料;3.外方合办学者的办学资质证明(我驻外使领馆出具的《外国教育机构办学资质情况认定表》等);4.外方合作者所在国权威质量保障部门最近一次的教学质量认证报告或对其海外办学的质量认证书等相关材料;5.验 申请人自备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时限
申请 通过山东政务服务网网络提交、通过山东省政务服务中心社会事务类窗口现场提交或者邮寄至山东省政务服务中心 1
办理 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组织专家评议,根据专家评议意见进行审核、审批 12
办结 通过山东政务服务网查询办理结果 1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197号 0531-82567000
行政复议 部门 地址 电话
山东省人民政府 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50号 0531-51781827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暂无常见问题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综合服务专区Z01-Z07窗口
    电话:0531-68966371;0531-51708042

投诉方式

  • 窗口地址:济南市历下区龙鼎大道1号龙奥大厦A805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