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权力来源 | 上级委托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综合服务专区综合受理业务窗口Z01-Z07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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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4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
数量限制 | 无 | ||
结果样本 | 放射诊疗许可证.jpg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办理结果类型:证照 送达方式:邮寄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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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综合服务专区综合受理业务窗口Z01-Z07 电话:0531-68967358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 |
发布令号(文号) |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设置放射诊疗项目,应当按照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的类别,分别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和设置放射诊疗项目申请:(一)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工作的,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
原文下载地址 | 暂无数据 |
依据名称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 |
具体规定内容 |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还应当获得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
原文下载地址 | 暂无数据 |
依据名称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第46号令) |
发布令号(文号) | - |
具体规定内容 | 《放射诊疗许可证》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校验,申请校验时应当提交本周期有关放射诊疗设备性能与辐射工作场所的检测报告、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健康监护资料和工作开展情况报告。 医疗机构变更放射诊疗项目的,应当向放射诊疗许可批准机关提出许可变更申请,并提交变更许可项目名称、放射防护评价报告等资料;同时向卫生行政执业登记部门提出诊疗科目变更申请,提交变更登记项目及变更理由等资料。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做出审查决定。未经批准不得变更。 |
原文下载地址 | 暂无数据 |
依据名称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 |
具体规定内容 |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还应当获得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
原文下载地址 | 暂无数据 |
依据名称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第46号令) |
发布令号(文号) | - |
具体规定内容 | 医疗机构设置放射诊疗项目,应当按照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的类别,分别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和设置放射诊疗项目申请:(一)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工作的,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
原文下载地址 | 暂无数据 |
依据名称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 |
具体规定内容 | 全文 |
原文下载地址 | 暂无数据 |
依据名称 | 《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卫监督发[2006]479号 |
发布令号(文号) | - |
具体规定内容 |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许可的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放射诊疗许可,并予以公告: (一)医疗机构申请注销的; (二)逾期不申请校验或者擅自变更放射诊疗科目的; (三)校验或者办理变更时不符合相关要求,且逾期不改进或者改进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四)歇业或者停止放射诊疗科目连续一年以上的; (五)被依法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大型医疗设备配置许可的。 |
原文下载地址 | 暂无数据 |
依据名称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第46号令) |
发布令号(文号) | - |
具体规定内容 | 医疗机构违反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有关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
原文下载地址 | 暂无数据 |
依据名称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第46号令) |
发布令号(文号) | - |
具体规定内容 | ?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 购置、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的; (二) 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的; (三) 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进行检测和检查的; (四) 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的; (五) 发生放射事件并造成人员健康严重损害的; (六) 发生放射事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七) 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情形。 |
原文下载地址 | 暂无数据 |
依据名称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第46号令) |
发布令号(文号) | - |
具体规定内容 |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 (二)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的; (三) 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 |
原文下载地址 | 暂无数据 |
依据名称 | 《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卫监督发[2006]479号 |
发布令号(文号) | - |
具体规定内容 | 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校验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一并进行,并由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具体校验事宜。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放射诊疗许可证》正、副本; (二)放射诊疗设备、人员清单及变动情况; (三)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和教育培训情况; (四)放射防护与质量控制管理与检测情况及检测报告; (五)放射事件发生与处理情况。 校验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或专业技术管理部门提出评价意见,符合要求的,予以校验;不符合要求的,提出整改意见,要求医疗机构限期整改。 |
原文下载地址 | 暂无数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已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医疗机构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放射诊疗许可校验申请表 | 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放射诊疗许可校验申请表(示例样表).doc | 放射诊疗许可校验申请表(空白表格).doc |
《放射诊疗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政府部门核发 |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核发 | 是 | 放射诊疗许可正副本(示例样表).jpg | 放射诊疗许可正副本(空白表格).jpg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 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政府部门核发 |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核发 | 是 | 医疗机构许可证副本(示例样表).jpg | 医疗机构许可证副本(空白表格).jpg |
放射诊疗设备清单 | 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放射诊疗设备清单(示例样表).doc | 放射诊疗设备清单(空白表格).doc |
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一览表 | 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一览表(示例样表).doc | 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一览表(空白表格).doc |
校验周期内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报告 | 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其他 | 通过认证的、有资质的服务机构 | 是 | 校验周期内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示例样表).jpg | 校验周期内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空白表格).jpg |
校验周期内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报告 | 复印件 | 7 | 纸质和电子 | A4 | 其他 | 通过认证的、有资质的服务机构 | 是 | 校验周期内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报告 (示例样表).jpg | 校验周期内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报告(空白表格).jpg |
校验周期内放射工作人员教育培训记录 | 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校验周期内放射工作人员教育培训记录(示例样表).docx | 校验周期内放射工作人员教育培训记录(空白表格).docx |
校验周期内放射诊疗设备性能与辐射工作场所的检测报告 | 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其他 | 通过认证的、有资质的服务机构 | 是 | 校验周期内放射诊疗设备性能与辐射工作场所的检测报告 (示例样表).jpg | 校验周期内放射诊疗设备性能与辐射工作场所的检测报告(空白表格).jpg |
放射事件发生与处理情况报告 | 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放射事件发生与处理情况报告(示例样表).doc | 放射事件发生与处理情况报告(空白表格).doc |
校验周期内放射诊疗工作总结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校验周期内放射诊疗工作总结(示例样表).doc | 校验周期内放射诊疗工作总结(空白表格).doc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受理 | 材料是否齐全 | 1 |
审核 | 审核材料 | 2 |
办结 | 通过《放射诊疗许可证》校验 | 1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山东省人民政府 | 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50号 | 0531-51781827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商河县人民法院 | 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中路110号;济南市济阳区新元大街9号;济南市商河县温泉路1111号 | 0531-81691000(历下区);0531-85964813(天桥区);0531-81171234(济阳区);0531-84863506(商河县)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 材料可否邮寄? |
解答 | 可以邮寄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综合服务专区综合受理业务窗口Z01-Z07
电话:0531-68967358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投诉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4楼“办不成事”反映窗口
电话:0531-68966426
网址:http://www.jinan.gov.cn/jact/front/mailwrite.do?sysid=21&groupid=276&userids=G2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