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

基本编码:37101702200101

实施编码:11370100MB2866094P3371017022001

事项版本:12492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是否网办
网办深度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 09: 00-12: 00,下午13: 00-17: 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省市一体化行政审批服务大厅3楼省市综合业务专区综合受理窗口D07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市级/隶属
法定办结时限 1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当场
数量限制
结果样本 建筑工程安全登记证.doc
是否收费 办件类型 即办件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结果

办理结果名称:施工安全监督证书

办理结果类型:证照

送达方式:无

咨询方式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项目服务专区施工许可阶段窗口D07
电话:0531-68967472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
发布令号(文号) 建质〔2014〕154号
具体规定内容 第四条 第一款 工程项目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申请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提交以下资料:(一)工程概况;(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一览表;(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四)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五)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承诺书;(六)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保障安全施工具体措施的资料。 第二款 监督机构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后进行查验,必要时进行现场踏勘,对符合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放《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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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
发布令号(文号) 建质〔2014〕154号
具体规定内容 第四条 第一款 工程项目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申请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提交以下资料:(一)工程概况;(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一览表;(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四)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五)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承诺书;(六)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保障安全施工具体措施的资料。 第二款 监督机构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后进行查验,必要时进行现场踏勘,对符合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放《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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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
发布令号(文号) 建质〔2014〕154号
具体规定内容 第四条 第一款 工程项目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申请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提交以下资料:(一)工程概况;(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一览表;(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四)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五)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承诺书;(六)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保障安全施工具体措施的资料。 第二款 监督机构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后进行查验,必要时进行现场踏勘,对符合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放《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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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
发布令号(文号) 建质〔2014〕153号
具体规定内容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合称监督机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实施施工安全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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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
发布令号(文号) 建质〔2014〕153号
具体规定内容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合称监督机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实施施工安全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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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
发布令号(文号) 建质〔2014〕153号
具体规定内容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合称监督机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实施施工安全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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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发布令号(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
具体规定内容 第十条 第二款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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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发布令号(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
具体规定内容 第十条 第二款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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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发布令号(文号) 国务院令第393号
具体规定内容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领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自当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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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受理条件

工程项目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申请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工程概况; (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一览表; (三)危险性较大分 部分项工程清单; (四)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 (五)建设、 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承诺书; (六)省级住房城乡 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保障安全施工具体措施的资料。 监督机构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后进行查验,必要时进行现场踏勘,对符合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放《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规格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必要性 示例样表 空白样表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质量安全监督并联审批)》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原件 1 纸质和电子 A4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自行填写 示例表.doc 施工许可证申请表.doc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时限
审查 本事项已与施工许可证合并办理。根据《关于进一步优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办理环节营商环境的通知》(鲁建建管函〔2021〕4号)规定,房屋建筑工程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手续”“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防空地下室)”“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合并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0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南市人民政府 济南市历下区姚家街道书昌街657号金璟广场1号楼1楼综合法律服务大厅07、08窗口 0531-68967466;0531-68967465
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平阴县人民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197号;济南市槐荫区经六路978号;济南市长清区大学路5869号;济南市平阴县青龙路119号 0531-82567112(市中区);0531-85030065(槐荫区);0531-87222926(长清区);0531-87855780或0531-87855662(平阴县)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是否收费?
解答 不收费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项目服务专区施工许可阶段窗口D07
    电话:0531-68967472

投诉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4楼“办不成事”反映窗口
    电话:0531-68966426
    网址:http://www.jinan.gov.cn/jact/front/mailwrite.do?sysid=21&groupid=276&userids=G2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