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 事项类型 | 行政备案 | 是否网办 | 是 |
| 网办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省市一体化行政审批服务大厅3楼省市综合业务专区综合受理窗口C08 |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
| 法定办结时限 | 即办 | 承诺办结时限 | 当场 |
| 数量限制 | 无 | ||
| 结果样本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告知)凭证.pdf |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快递申请 |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告知)凭证 办理结果类型:批文 送达方式: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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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街9号济南政务服务中心3楼C08窗口 电话:0531-68967420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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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 发布令号(文号) | (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 具体规定内容 |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 发布令号(文号) | (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三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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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
| 发布令号(文号)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51号令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十三条 对其他建设工程实行备案抽查制度。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第三十四条 其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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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20年4月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公布,根据2023年8月2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8号修正)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十三条 对其他建设工程实行备案抽查制度。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第三十四条 其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备案。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 依据名称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
| 发布令号(文号)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51号令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十三条 对其他建设工程实行备案抽查制度。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第三十四条 其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备案。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三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受理条件
其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备案。建设单位办理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消防验收备案表;(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申报材料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表》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GB/T50328)的相关要求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文书式样.pdf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文书式样.pdf |
|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GB/T50328)的相关要求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房屋市政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参考模板).doc | 房屋市政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参考模板).doc |
| 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 原件或复印件 | 0 | 电子 | 无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docx | 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docx |
办理流程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 受理并出具备案凭证 | 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 0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济南市人民政府 | 济南市历下区姚家街道书昌街657号金璟广场1号楼1楼综合法律服务大厅07、08窗口 | 0531-68967466;0531-68967465 |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商河县人民法院 | 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中路110号;济南市济阳区新元大街9号;济南市商河县温泉路1111号 | 0531-81691100或0531-81691164(历下区)0531-85964813(天桥区);0531-58296539(济阳区);0531-84863506(商河县)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 问题 | 是否一次性办好? |
| 解答 | 对备案材料齐全的,当场出具备案凭证;备案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
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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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街9号济南政务服务中心3楼C08窗口
电话:0531-68967420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投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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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四楼“办不成事”反映窗口
电话:0531-68966426
网址:http://www.jinan.gov.cn/jact/front/sendback.do?sysid=2&groupid=2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