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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00010911500203

实施编码:1137010000418874143000109115002

事项版本:28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济南市公安局 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是否网办
网办深度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省市一体化行政审批服务大厅4楼省市综合业务专区综合受理窗口E10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市级/隶属
法定办结时限 20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20 工作日
数量限制
结果样本 非营业性.jpeg
是否收费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结果

办理结果名称: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业性)

办理结果类型:证照

送达方式: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咨询方式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服务台
电话:0531-85089163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发布令号(文号) 2006年5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公布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 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实行许可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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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发布令号(文号) 2006年5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公布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 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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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发布令号(文号) 2006年5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公布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 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一)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其资质等级从事爆破作业的;(二)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实施爆破作业,未按照规定事先向爆破作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的;(三)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领取登记制度、保存领取登记记录的;(四)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实施爆破作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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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
发布令号(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990-2012
具体规定内容 8.1:......申请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单位,应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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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发布令号(文号) 2006年5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公布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或者从事爆破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购买、运输、爆破作业活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购买、运输以及从事爆破作业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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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发布令号(文号) 2006年5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公布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 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爆破作业属于合法的生产活动;(二)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三)有具备相应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和具备国家规定执业资格的爆破作业人员;(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五)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爆破作业专用设备;(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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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受理条件

符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等规定。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规格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必要性 示例样表 空白样表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业性)申请表 原件 1 纸质 符合《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 申请人自备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业性)申请表.docx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业性)申请表.docx
涉爆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明 复印件 1 纸质和电子 其他 企业提供
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安全评价报告 复印件 1 纸质 其他 企业提供
爆破作业专用设备清单 复印件 1 纸质 其他 企业提供
各类合法经营的注册登记、许可凭证 复印件 1 纸质和电子 其他 企业提供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时限
发证环节 审批无误,核发证件。 -
审批环节 核查提报材料。 15
申请环节 符合《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 企业提报符合规定要求的申请材料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南市人民政府 济南市历下区姚家街道书昌街657号金璟广场1号楼1楼综合法律服务大厅07、08窗口 0531-68967466;0531-68967465
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商河县人民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中路110号;济南市济阳区新元大街9号;济南市商河县温泉路1111号 0531-81691100或0531-81691164(历下区)0531-85964813(天桥区);0531-58296539(济阳区);0531-84863506(商河县)

中介服务

中介项目服务名称: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安全评价报告
法律依据:-
结果名称:-

常见问题

暂无常见问题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服务台
    电话:0531-85089163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投诉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四楼“办不成事”反映窗口
    电话:0531-68966426
    网址:http://www.jinan.gov.cn/jact/front/sendback.do?sysid=2&groupid=2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