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审批

基本编码:000109116000A1

实施编码:1137010000418874143000109116000

事项版本:14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济南市公安局 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是否网办
网办深度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省市一体化行政审批服务大厅4楼省市综合业务专区综合受理窗口E10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市级/隶属
法定办结时限 20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5 工作日
数量限制
结果样本 模板.doc
是否收费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结果

办理结果名称:民用爆炸物品行政许可事项批准决定书

办理结果类型:批文

送达方式: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咨询方式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服务台
电话:0531-85089163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发布令号(文号) 2006年5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公布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 第三十五条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向爆破作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和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估企业出具的爆破设计、施工方案评估报告。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作出批准的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实施前款规定的爆破作业,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监理企业进行监理,由爆破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安全警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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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发布令号(文号) 2006年5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公布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 第三十五条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向爆破作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和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估企业出具的爆破设计、施工方案评估报告。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作出批准的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实施前款规定的爆破作业,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监理企业进行监理由爆破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安全警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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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
发布令号(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991—2012
具体规定内容 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的,爆破作业单位应向爆破作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爆破作业项目许可审批表》(见附录A)及下列材料: a)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安全监理单位持有的《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 b)设计施工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的爆破作业合同; c)安全评估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的安全评估合同; d)安全监理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的安全监理合同; e)安全评估单位出具的爆破设计、施工方案的安全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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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发布令号(文号) 2006年5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公布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 第三十五条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向爆破作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和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估企业出具的爆破设计、施工方案评估报告。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作出批准的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实施前款规定的爆破作业,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监理企业进行监理,由爆破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安全警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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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
发布令号(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991—2012
具体规定内容 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的,爆破作业单位应向爆破作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爆破作业项目许可审批表》(见附录A)及下列材料: a)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安全监理单位持有的《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 b)设计施工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的爆破作业合同; c)安全评估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的安全评估合同; d)安全监理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的安全监理合同; e)安全评估单位出具的爆破设计、施工方案的安全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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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受理条件

符合《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等有关规定。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规格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必要性 示例样表 空白样表
爆破作业项目许可审批表 原件 2 纸质 申请材料齐全、如实填写。 申请人自备
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安全监理单位持有的《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 符合《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的有关要求。 申请人自备
设计施工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的爆破作业合同 原件 1 纸质 符合《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的有关要求。 申请人自备
安全评估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的安全评估合同 原件 1 纸质 符合《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的有关要求。 申请人自备
安全监理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的安全监理合同 原件 1 纸质 符合《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的有关要求。 申请人自备
安全评估单位出具的爆破设计、施工方案的安全评估报告 原件 1 纸质 符合《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的有关要求。 申请人自备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时限
申请 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的,爆破作业单位应向爆破作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爆破作业项目许可审批表》(见附录A)及下列材料: a)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安全监理单位持有的《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 b)设计施工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的爆破作业合同; c)安全评估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的安全评估合同; d)安全监理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的安全监理合同; e)安全评估单位出具的爆破设计、施工方案的安全评估报告。 2
审批 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作出批准的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13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南市人民政府 济南市历下区姚家街道书昌街657号金璟广场1号楼1楼综合法律服务大厅07、08窗口 0531-68967466;0531-68967465
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商河县人民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中路110号;济南市济阳区新元大街9号;济南市商河县温泉路1111号 0531-81691100或0531-81691164(历下区)0531-85964813(天桥区);0531-58296539(济阳区);0531-84863506(商河县)

中介服务

中介项目服务名称: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估企业出具的爆破设计、施工方案评估报告;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监
法律依据:-
结果名称:-

常见问题

暂无常见问题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服务台
    电话:0531-85089163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投诉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四楼“办不成事”反映窗口
    电话:0531-68966426
    网址:http://www.jinan.gov.cn/jact/front/sendback.do?sysid=2&groupid=2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