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是否网办 | 是 |
| 网办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省市一体化行政审批服务大厅3楼省市综合业务专区综合受理窗口D05、D06 |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
| 法定办结时限 | 5 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当场 |
| 数量限制 | 无 | ||
| 结果样本 | 压覆分析结果.txt |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压覆矿产资源情况查询表 办理结果类型:其他 送达方式: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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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项目服务专区D05、D06窗口 邮寄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窗口 电话:0531-68969407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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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依据名称 |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发布令号(文号) | 鲁自然资规〔2023〕4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建设项目是指我省行政区域内实施的能源、水利、交通、军事等单独选址的工程建设项目,其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审批管理按照本办法执行。 依法设立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类开发区(园区)、省级新区等特定区域及其他拟集中连片开发区域,由其管理机构或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统一开展压覆矿产资源区域评估。区域评估报告评审及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查明重要矿产资源是指我省行政区域内,经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认定、审批),或财政出资勘查项目等纳入矿产地管理的战略性矿产及我省优势矿产、紧缺急缺矿产等(矿种目录见附件1)。本办法中的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是指建设项目实施后,在当前技术、经济条件下,导致其压覆范围内的查明重要矿产资源不能开发利用。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根据现行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确定压覆矿产资源查询范围,向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询矿产资源规划、矿产资源分布和矿业权设置等情况。建设项目涉及的县(市、区)、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查询表上分别出具查询情况,省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审机构负责省级查询服务并出具查询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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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发布令号(文号) | 鲁国土资规〔2016〕2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五条 单独选址建设项目选址前,建设单位应向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查询拟建项目所在区域的矿产资源规划、矿产资源分布和矿业权设置情况(附件二)。经查询,建设项目压覆范围内有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的,建设单位应调整选址方案,不能另行选址的,要统筹兼顾矿产资源的保护和项目建设,避免压覆或者尽量少压覆重要矿产资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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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
| 发布令号(文号) | 1986年3月19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24年11月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一条 第二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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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土资发[2010]137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四、规范报批要求 按本通知规定由国土资源部负责审批的,建设单位应履行以下手续∶ (一)建设项目选址前,建设单位应向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查询拟建项目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规划、矿产资源分布和矿业权设置情况,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为建设单位查询提供便利条件。不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由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未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证明;确需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建设单位应根据有关工程建设规范确定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范围,委托具有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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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土资发〔2010〕第137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四、规范报批要求 按本通知规定由国土资源部负责审批的,建设单位应履行以下手续∶ (一)建设项目选址前,建设单位应向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查询拟建项目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规划、矿产资源分布和矿业权设置情况,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为建设单位查询提供便利条件。不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由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未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证明;确需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建设单位应根据有关工程建设规范确定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范围,委托具有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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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2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十五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铁路、公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前,必须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了解拟建工程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分布情况,并在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报请审批时附具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证明。在上述建设项目与重要矿床的开采发生矛盾时,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后,报国务院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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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2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十五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铁路、公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前,必须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了解拟建工程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分布情况,并在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报请审批时附具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证明。在上述建设项目与重要矿床的开采发生矛盾时,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后,报国务院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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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
| 发布令号(文号) | 1986年3月19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24年11月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十二条 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合理规划建设项目的 空间布局,避免、减少压覆矿产资源。 建设项目论证时,建设单位应当查询占地范围内矿产资源分 布和矿业权设置情况。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 为建设单位提供查询服务。 建设项目确需压覆已经设置矿业权的矿产资源,对矿业权行 使造成直接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压覆前与矿业权人协商,并 依法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战略性矿产资源原则上不得压覆;确需压覆的,应当经国务 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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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
| 发布令号(文号) | 1986年3月19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十三条 在建设铁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之前,建设单位必须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了解拟建工程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分布和开采情况。非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不得压覆重要矿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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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受理条件
建设能源、水利、交通、军事等单独选址的工程建设项目或依法设立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类开发区(园区)、省级新区等特定区域及其他拟集中连片开发区域,建设单位应根据现行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向所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询矿产资源规划、矿产资源分布和矿业权设置等情况。
申报材料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 项目占地范围和压矿评估拐点坐标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由申请人自备 | 是 | 项目占地范围和压矿评估拐点坐标(示例).doc | 项目占地范围和压矿评估拐点坐标(空白).doc |
| 压覆矿产资源申请文件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压矿查询申请(模板).docx | 压矿查询申请(模板).docx |
| 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情况查询表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压矿查询表(1).pdf | 压矿查询表.docx |
办理流程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 申请查询 |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情况查询表》 | 0 |
| 出具查询结果 |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信息,查询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情况 | 0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济南市人民政府 | 济南市历下区姚家街道书昌街657号金璟广场1号楼1楼综合法律服务大厅07、08窗口 | 0531-68967466;0531-68967465 |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商河县人民法院 | 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中路110号;济南市济阳区新元大街9号;济南市商河县温泉路1111号 | 0531-81691100或0531-81691164(历下区)0531-85964813(天桥区);0531-58296539(济阳区);0531-84863506(商河县)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暂无常见问题
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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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项目服务专区D05、D06窗口
邮寄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窗口
电话:0531-68969407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投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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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531-68969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