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运行系统 | 国家级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综合事务区B13窗口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分级管理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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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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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 无 | ||
结果样本 | 医师执业证书.jpg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医师执业证书 办理结果类型:证照 送达方式: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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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综合事务区B13窗口 电话:0531-68967360 网址:http://www.jinan.gov.cn/jact/front/mailwrite.do?sysid=21&groupid=234&userids=G234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医师法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令号(文号) | 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 第十四条 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注册。医疗卫生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申请人集体办理注册手续。 除有本法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外,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准予注册,将注册信息录入国家信息平台,并发给医师执业证书。 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 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卫生服务。 中医、中西医结合医师可以在医疗机构中的中医科、中西医结合科或者其他临床科室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 医师经相关专业培训和考核合格,可以增加执业范围。法律、行政法规对医师从事特定范围执业活动的资质条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经考试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和考核合格,在执业活动中可以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西医药技术方法。西医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和考核合格,在执业活动中可以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中医药技术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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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 第 13 号,2017年2月28日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五条 凡取得医师资格的,均可申请医师执业注册。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四)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疾病发病期以及身体残疾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的; (五)重新申请注册,经考核不合格的; (六)在医师资格考试中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七)被查实曾使用伪造医师资格或者冒名使用他人医师资格进行注册的; (八)国家卫生计生委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第七条 医师执业注册内容包括: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 执业地点是指执业医师执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所在地的省级行政区划和执业助理医师执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所在地的县级行政区划。 执业类别是指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和中西医结合)、口腔、公共卫生。 执业范围是指医师在医疗、预防、保健活动中从事的与其执业能力相适应的专业。 第八条 医师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应当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活动。 第十条 在同一执业地点多个机构执业的医师,应当确定一个机构作为其主要执业机构,并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对于拟执业的其他机构,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分别申请备案,注明所在执业机构的名称。 医师只有一个执业机构的,视为其主要执业机构。 第十一条 医师的主要执业机构以及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医师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更新医师定期考核结果。 第十二条 申请医师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近6个月2寸白底免冠正面半身照片; (三)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聘用证明; (四)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获得医师资格后2年内未注册者、中止医师执业活动2年以上或者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消失的医师申请注册时,还应当提交在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接受连续6个月以上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 第十九条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自办理相关手续之日起30日内报注册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一)调离、退休、退职; (二)被辞退、开除; (三)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备案满2年且未继续执业的予以注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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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凡取得医师资格的,均可申请医师执业注册。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山东省医师注册备案申请表 | 原件 | 1 | 纸质 | 无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行下载填写 | 是 | 山东省医师注册备案申请表示例样表.docx | 山东省医师注册备案申请表.doc |
申请人身份证原件(电子身份证)及复印件(实行告知承诺)(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复印件 | 1 | 纸质 | 无 | 申请人自备 | 由申请人自行复印提供 | 是 | 身份证式样.png 身份证复印件-示例.docx | 无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受理 | 形式审查 | 即办件 | 受理、不受理 |
审查 | 内容审查 | 即办件 | 通过、不通过 |
审批决定 | 内容审查 | 即办件 | 批准、不予批准 |
办结 | 打印医师执业证书 | 即办件 | 打印医师执业证书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人民政府 | 济南市历下区龙奥西路1号银丰财富广场B座3楼行政复议中心001、002窗口 | 0531-68967465、68967466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天桥区人民法院、济阳区人民法院、商河县人民法院 | 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中路110号、济南市济阳区新元大街9号、济南市商河县鑫源路10号 | 0531-81691000(历下区法院)、0531-85964813(天桥区法院)、0531-81171234(济阳区法院)、0531-84860128(商河县法院)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 医师资格证书的发证时间已超过2年,该如何办理注册? |
解答 | 需在指定培训机构接受培训并考核取得合格证明或者取得硕士(博士)学历,但毕业时间不能超过2年(以毕业证时间为准),方能申请注册。 |
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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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综合事务区B13窗口
电话:0531-68967360
网址:http://www.jinan.gov.cn/jact/front/mailwrite.do?sysid=21&groupid=234&userids=G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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