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济南市司法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在线核验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08:3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龙奥西路1号银丰财富广场B座3楼司法行政分厅001、002、003、004窗口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
法定办结时限 |
40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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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40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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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 无 | ||
结果样本 | 0901178513655 (1).png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办理结果类型:证照 送达方式:窗口领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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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电话:0531-51708189 电子邮箱:rmcyhcjfzc@jn.shandong.cn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9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具体规定内容 | 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复议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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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办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2020年12月1日司法部令第146号公布 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
具体规定内容 |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法律职业资格证明书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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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8年4月29日司法部令第140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
具体规定内容 | 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申请律师执业、公证员执业和初次担任法律类仲裁员,以及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法律顾问的公务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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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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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6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初任检察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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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具体规定内容 | 仲裁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从事仲裁工作满八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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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办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2020年12月1日司法部令第146号公布 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
具体规定内容 | 司法部负责法律职业资格审核认定、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制作颁发等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地法律职业资格申请材料的核查、证书的组织发放等工作。 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地法律职业资格申请材料的受理、审查和证书发放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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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申请律师执业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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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6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初任法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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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号 2005年4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9 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国家对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法律顾问的公务员实行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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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办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2020年12月1日司法部令第146号公布 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
具体规定内容 | 司法部负责法律职业资格审核认定、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制作颁发等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地法律职业资格申请材料的核查、证书的组织发放等工作。 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地法律职业资格申请材料的受理、审查和证书发放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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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8年4月28日司法部令第140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具体规定内容 | 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且不具有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员,可以按照规定程序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由司法部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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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办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2020年12月1日司法部令第146号公布 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
具体规定内容 | 通过贿赂或者使用虚假身份证件、学历和学位证件以及其他证明文件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由司法部依法予以撤销,并办理注销手续。 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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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8年4月28日司法部令第140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具体规定内容 | 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人员有违反宪法和法律、妨害司法公正、违背职业伦理道德等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司法部有关规定,视其情节、后果,对其给予相应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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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8年4月28日司法部令第140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具体规定内容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由司法部撤销原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决定,注销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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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
具体规定内容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注销手续: (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四)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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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
具体规定内容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得到的利益不受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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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具体规定内容 | 担任公证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并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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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符合《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报名学历条件,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且不具有《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员,可以按照规定程序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由司法部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1、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需同时提交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需同时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台湾居民居住证) 2、 户口簿( 限申请享受放宽政策的申请人) 3、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或者学历、学位证明书 4、司法部公告要求的其他材料 | 原件和复印件 | 1 | 纸质 | A4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无 | 无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收件、受理、审查、核查、司法部审核认定、司法部作出授予决定、颁发证书 | 法律职业资格认定 | 20 |
审核认定 | 司法部对法律职业资格审核认定 | 19 |
颁发证书 | 司法部根据下列情形,授予申请人法律职业资格,并颁发相应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 1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人民政府 |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龙奥西路1号银丰财富广场B座3楼行政复议中心 | 0531-68967465;0531-68967466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商河县人民法院 | 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中路110号;济南市济阳区新元大街9号;济南市商河县温泉路1111号 | 0531-81691000(历下区);0531-85964813(天桥区);0531-81171234(济阳区);0531-84863506(商河县)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暂无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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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531-51708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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