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兽医资格认定

基本编码:00012034200001

实施编码:1137010000418886453000120342000

事项版本:22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济南市农业农村局 服务对象 自然人
权力来源 上级委托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是否网办
网办深度 全程网办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综合服务专区Z01-Z07窗口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市级/隶属
法定办结时限 20 自然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承诺办结时限 1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数量限制
结果样本 执业兽医资格证书.jpg
是否收费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结果

办理结果名称:执业兽医资格证书

办理结果类型:证照

送达方式: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咨询方式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综合服务专区Z01-Z07窗口
电话:0531-51709059;0531-51702785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发布令号(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7号
具体规定内容 国家实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具有兽医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人员或者符合条件的乡村兽医,通过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颁发执业兽医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等经营活动的,还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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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
发布令号(文号) (农业农村部令 2022年第6号)
具体规定内容 通过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的人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考试合格标准颁发执业兽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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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管理办法》
发布令号(文号) (农业农村部公告第617号)
具体规定内容 通过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的,可以申请执业兽医资格。其中,全日制高校在校生应取得兽医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后方可申请执业兽医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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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发布令号(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7号
具体规定内容 国家实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具有兽医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人员或者符合条件的乡村兽医,通过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颁发执业兽医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等经营活动的,还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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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
发布令号(文号) (农业农村部令 2022年第6号)
具体规定内容 违反本办法规定,执业兽医对患有或者疑似患有国家规定应当扑杀的疫病的动物进行治疗,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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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
发布令号(文号) (农业农村部令 2022年第6号)
具体规定内容 违反本办法规定,执业兽医在动物诊疗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的; (二)不规范填写处方笺、病历的; (三)未经亲自诊断、治疗,开具处方、填写诊断书、出具动物诊疗有关证明文件的; (四)伪造诊断结果,出具虚假动物诊疗证明文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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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发布令号(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7号
具体规定内容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执业兽医备案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其所在的动物诊疗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执业兽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兽医资格证书: (一)违反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 (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的; (三)未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动物疫情扑灭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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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
发布令号(文号) (农业农村部令 2022年第6号)
具体规定内容 违反本办法规定,执业兽医未按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求如实形成兽医执业活动情况报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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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
发布令号(文号) (农业农村部令 2022年第6号)
具体规定内容 违反本办法规定,执业兽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在责令暂停动物诊疗活动期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 (二)超出备案所在县域或者执业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 (三)执业助理兽医师直接开展手术,或者开具处方、填写诊断书、出具动物诊疗有关证明文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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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管理办法》
发布令号(文号) (农业农村部公告第617号)
具体规定内容 执业兽医资格证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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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1、具有兽医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人员或者符合条件的乡村兽医,通过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颁发执业兽医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等经营活动的,还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考试成绩合格的,可以申请执业兽医资格。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规格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必要性 示例样表 空白样表
执业兽医资格申请表 原件 1 电子 暂无 申请人自备 执业兽医资格申请表.png 执业兽医资格申请表.png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时限
受理 受理 -
审查 审查 5
做出许可决定 做出许可决定 15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 地址 电话
山东省人民政府 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50号 0531-51781827
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化纤厂路5号 0531-89939110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暂无常见问题

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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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电话:0531-517091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