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建设、设置广告、举办大型游乐活动以及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活动新办许可(设区的市级权限)

基本编码:00016421600101

实施编码:11370100MB2866721Y3000164216001

事项版本:31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济南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 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是否网办
网办深度 全程网办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山东省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综合服务专区Z01-Z07窗口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市级/隶属
法定办结时限 20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承诺办结时限 16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数量限制
结果样本 审核批复.doc
是否收费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结果

办理结果名称:关于同意在XXX风景名胜区内从事建设、设置广告、举办大型游乐活动以及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活动的意见

办理结果类型:批文

送达方式:窗口领取

咨询方式 电话:0531-68966371;0531-51708309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风景名胜区条例》
发布令号(文号) 2006年9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4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 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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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风景名胜区条例》
发布令号(文号) 2006年9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4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 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一)设置、张贴商业广告;(二)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三)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四)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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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山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发布令号(文号) 2017年5月19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具体规定内容 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一)设置、张贴商业广告;(二)举办大型游乐、演艺等活动;(三)从事影视拍摄活动;(四)刻字立碑、设立雕塑、捶拓碑碣石刻;(五)采伐树木、挖掘树桩(根)、放牧、采集药材和动植物标本;(六)引入外来物种;(七)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八)其他可能对风景名胜资源造成不利影响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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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山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发布令号(文号) 2017年5月19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具体规定内容 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和建筑物的造型、风格、色调、高度、体量等应当与周围景观、文物古迹和生态环境相协调。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方案,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好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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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山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发布令号(文号) 2017年5月19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具体规定内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风景名胜区项目经营权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16-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规定,超出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确定的地点和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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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风景名胜区条例》
发布令号(文号) 2006年9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4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 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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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山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发布令号(文号) 2017年5月19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具体规定内容 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一)设置、张贴商业广告;(二)举办大型游乐、演艺等活动;(三)从事影视拍摄活动;(四)刻字立碑、设立雕塑、捶拓碑碣石刻;(五)采伐树木、挖掘树桩(根)、放牧、采集药材和动植物标本;(六)引入外来物种;(七)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八)其他可能对风景名胜资源造成不利影响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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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风景名胜区条例》
发布令号(文号) 2006年9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4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 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一)设置、张贴商业广告;(二)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三)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四)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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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风景名胜区条例》
发布令号(文号) 2006年9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4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活动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设置、张贴商业广告的; (二)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的; (三)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的; (四)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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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山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发布令号(文号) 2017年5月19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具体规定内容 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和建筑物的造型、风格、色调、高度、体量等应当与周围景观、文物古迹和生态环境相协调。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方案,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好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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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审批权限范围,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规格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必要性 示例样表 空白样表
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建设、设置广告、举办大型游乐活动以及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活动的申请 原件 1 纸质和电子 A4 申请人自备 1.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建设、设置广告、举办大型游乐活动以及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活动的申请.pdf 1.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建设、设置广告、举办大型游乐活动以及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活动的申请.doc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意见 原件或复印件 1 纸质和电子 A4 政府部门核发 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出具的意见 2.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意见.pdf 2.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意见.docx
项目工作方案 原件 1 纸质和电子 A4 申请人自备 3.项目工作方案.pdf 3.项目工作方案.docx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时限
受理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接收材料,确定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形式是否符合要求,作出受理、不予受理或补正决定 3
审查 相关处室(单位)对申请材料内容进行审查,在规定时限内明确提出审查意见。 10
批准决定 对审查内容作出批准决定。经审查准予行政许可的,出具行政许可决定;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经审查不予行政许可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出具书面说明。 3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南市人民政府 济南市历下区龙奥西路1号银丰财富广场B座3楼行政复议中心001、002窗口 0531-68967465
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商河县人民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 147 号;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中路110号;济南市济阳区新元大街9号;济南市商河县温泉路 1111 号 0531-81691000(历下区);0531-85964813(天桥区);0531-81171234(济阳区);0531-84863506(商河县)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暂无常见问题

咨询方式

  • 电话:0531-68966371;0531-51708309

投诉方式

  • 电话:0531-517031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