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济南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综合服务专区Z01-Z07窗口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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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16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
数量限制 | 无 | ||
结果样本 | 审核批复.doc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关于同意在XXX风景名胜区内从事建设、设置广告、举办大型游乐活动以及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活动的意见 办理结果类型:批文 送达方式:窗口领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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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电话:0531-68966371;0531-51708309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风景名胜区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6年9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4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风景名胜区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6年9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4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一)设置、张贴商业广告;(二)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三)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四)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山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7年5月19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
具体规定内容 | 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一)设置、张贴商业广告;(二)举办大型游乐、演艺等活动;(三)从事影视拍摄活动;(四)刻字立碑、设立雕塑、捶拓碑碣石刻;(五)采伐树木、挖掘树桩(根)、放牧、采集药材和动植物标本;(六)引入外来物种;(七)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八)其他可能对风景名胜资源造成不利影响的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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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山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7年5月19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
具体规定内容 | 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和建筑物的造型、风格、色调、高度、体量等应当与周围景观、文物古迹和生态环境相协调。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方案,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好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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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山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7年5月19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
具体规定内容 |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风景名胜区项目经营权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16-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规定,超出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确定的地点和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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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风景名胜区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6年9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4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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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山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7年5月19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
具体规定内容 | 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一)设置、张贴商业广告;(二)举办大型游乐、演艺等活动;(三)从事影视拍摄活动;(四)刻字立碑、设立雕塑、捶拓碑碣石刻;(五)采伐树木、挖掘树桩(根)、放牧、采集药材和动植物标本;(六)引入外来物种;(七)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八)其他可能对风景名胜资源造成不利影响的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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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风景名胜区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6年9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4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一)设置、张贴商业广告;(二)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三)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四)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风景名胜区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6年9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4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活动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设置、张贴商业广告的; (二)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的; (三)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的; (四)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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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山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7年5月19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
具体规定内容 | 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和建筑物的造型、风格、色调、高度、体量等应当与周围景观、文物古迹和生态环境相协调。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方案,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好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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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审批权限范围,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建设、设置广告、举办大型游乐活动以及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活动的申请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1.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建设、设置广告、举办大型游乐活动以及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活动的申请.pdf | 1.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建设、设置广告、举办大型游乐活动以及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活动的申请.doc |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意见 | 原件或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政府部门核发 | 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出具的意见 | 是 | 2.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意见.pdf | 2.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意见.docx |
项目工作方案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3.项目工作方案.pdf | 3.项目工作方案.docx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受理 |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接收材料,确定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形式是否符合要求,作出受理、不予受理或补正决定 | 3 |
审查 | 相关处室(单位)对申请材料内容进行审查,在规定时限内明确提出审查意见。 | 10 |
批准决定 | 对审查内容作出批准决定。经审查准予行政许可的,出具行政许可决定;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经审查不予行政许可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出具书面说明。 | 3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人民政府 | 济南市历下区龙奥西路1号银丰财富广场B座3楼行政复议中心001、002窗口 | 0531-68967465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商河县人民法院 | 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 147 号;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中路110号;济南市济阳区新元大街9号;济南市商河县温泉路 1111 号 | 0531-81691000(历下区);0531-85964813(天桥区);0531-81171234(济阳区);0531-84863506(商河县)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暂无常见问题
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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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531-68966371;0531-51708309
投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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