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
权力来源 | 上级委托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 09:00-12:00,下午 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4楼省市综合业务区E03号窗口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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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10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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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 无 | ||
结果样本 | 下载.jpg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计量标准考核证书》 办理结果类型:证照 送达方式:窗口领取,邮寄送达,网站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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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政务服务中心三楼服务台 电话:0531-68967336 网址:http://www.jinan.gov.cn/jact/front/mailwrite.do?sysid=21&groupid=247&userids=G247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
具体规定内容 |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的特殊需要,可以建立本部门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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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
具体规定内容 | 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
具体规定内容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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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
发布令号(文号) | 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未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而开展计量检定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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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
发布令号(文号) | 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计量标准器具(简称计量标准,下同)的使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计量检定合格; (二)具有正常工作所需的环境条件; (三)具有称职的保存、维护、使用人员; (四)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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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
发布令号(文号) | 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对社会上实施计量监督具有公证作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建立的本行政区域内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须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其他等级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 经考核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件并取得考核合格证的,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审批颁发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后,方可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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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
发布令号(文号) | 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本单位各项最高计量标准,须向与其主管部门同级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乡镇企业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经考核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件并取得考核合格证的,企业、事业单位方可使用,并向其主管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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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
发布令号(文号) | 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建立的本部门各项最高计量标准,经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件并取得考核合格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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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在计量标准有效期内,因计量标准器或主要配套设备出现问题,或计量标准需要进行技术改造或其他原因而需要封存或撤销的,建标单位应当填写《计量标准封存(或撤销)申报表》一式两份,连同《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原件报主持考核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履行有关手续。主持考核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同意封存的,在《计量标准考核证书》上加盖“同意封存”印章;同意撤销的,收回《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建标单位和主持考核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各保存一份《计量标准封存《撤销) 申报表》。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计量标准考核证书 | 原件 | 0 | 电子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无 | 无 |
《计量标准封存(或注销)申报表》 | 原件或复印件 | 0 | 电子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计量标准封存(或注销)申报表格式 示例.doc | 计量标准封存(或注销)申报表格式.doc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申请 | 在计量标准有效期内,因计量标准器或主要配套设备出现问题,或计量标准需要进行技术改造或其他原因而需要暂时封存或撤销的 | - |
受理 | 根据申报类型,审批机构受理/不予受理 | 3 |
许可审批 | 根据考核结果,进行许可审批 | 5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山东省人民政府 | 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50号 | 0531-51781827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 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 | 0531-81691000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暂无常见问题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政务服务中心三楼服务台
电话:0531-68967336
网址:http://www.jinan.gov.cn/jact/front/mailwrite.do?sysid=21&groupid=247&userids=G247
投诉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四楼“办不成事”反映窗口
电话:0531-68967465
网址:http://www.jinan.gov.cn/jact/front/mailwrite.do?sysid=21&groupid=247&userids=G2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