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是否网办 | 是 |
| 网办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 09:00-12:00,下午 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省市一体化行政审批服务大厅3楼省市综合业务专区综合受理窗口D03、D04 |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2 工作日 |
| 数量限制 | 无 | ||
| 结果样本 | 防空地下室建设要求通知书.docx |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防空地下室建设要求通知书(地市可根据工作实际调整) 办理结果类型:批文 送达方式: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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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项目服务专区工程建设许可阶段窗口D03、D04 电话:0531-68967400;0531-68967474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电子邮箱:sspjrfz@163.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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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依据名称 |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 |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发〔2001〕9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必须依法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建设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和规划、计划、建设等部门搞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和审批工作。对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项目,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建设、消防等部门不能办理相关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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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人防办字[2003]第18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参与城市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计划和项目报建联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防空地下室防护方面的设计审查和质量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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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八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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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发〔2008〕4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依法修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要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确因地质等原因难以修建的要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对未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未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的,人民防空部门要严格依法处理。规划部门要严格按照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核发民用建筑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符合人民防空防护要求的不得发放。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将少建、不建防空地下室或减免易地建设费作为招商引资的优惠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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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人防办字[2003]第18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防空地下室的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按照国家颁布的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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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人防办字[2003]第18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参与城市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计划和项目报建联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防空地下室防护方面的设计审查和质量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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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人防办字[2003]第18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修建防空地下室选用的防护设备,必须符合国定规定的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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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人防办字[2003]第18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批准减免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和易地建设费,或者降低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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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人防办字[2003]第18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防空地下室的施工,应当与地上建筑一起实行招标,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承担。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审核批准的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要求施工。因故确需变更设计的,必须经原设计文件批准部门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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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人防办字[2003]第18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前款所称民用建筑包括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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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人防办字[2003]第18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在对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设计文件组织审核时,应当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参加,负责防空地下室的防护设计审核。未经审核批准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规划部门不得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开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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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人防办字[2003]第18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建设单位在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时,应当出具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认可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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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人防办字[2003]第18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下列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新建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二)新建除一款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2-5%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三)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除一款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二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5%集中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按二、三款规定的幅度具体划分:一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4-5%修建;二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3-4%修建;三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和其他城市(含县城)按照2-3%修建。 (四)新建除一款规定以外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居民住宅楼,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五)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危房翻新住宅项目,按照翻新住宅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新建防空地下室的抗力等级和战时用途由城市(含县城)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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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
| 发布令号(文号) | 省政府令第230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将“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下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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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 |
| 发布令号(文号) | 省政府令第332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国家一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不低于工程建设项目规划批准的地面建筑物总面积9%的标准建设; (二)国家二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不低于工程建设项目规划批准的地面建筑物总面积8%的标准建设; (三)国家三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和不设区的市,按照不低于工程建设项目规划批准的地面建筑物总面积7%的标准建设; (四)县城按照不低于工程建设项目规划批准的地面建筑物总面积6%的标准建设。 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的防护类别、抗力等级和战时用途,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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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山东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 |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8年10月12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
| 具体规定内容 |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不宜修建的,必须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易地建设。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工作,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对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项目,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同意,规划、建设、公安消防等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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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八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人民防空工程专用设备的定型 、生产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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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受理条件
建设项目依法取得建设用地并完成规划方案
申报材料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申请表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申请表.doc |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申请表.doc |
| 法人授权委托书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法人授权委托书(结建).doc | 法人授权委托书(结建).doc |
| 项目立项批文 | 原件和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政府部门核发 | 政府部门核发 | 是 | 立项批复.docx | 立项批复.docx |
| 不动产权证明(土地使用权证书)(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原件和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政府部门核发 | 政府部门核发 | 是 | 无 | 无 |
| 规划主管部门审定的项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 | 原件和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图纸折叠为A4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无 | 无 |
办理流程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 受理 | 要件受理 | 1 |
| 审核办结 | 审核材料 | 1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济南市人民政府 | 济南市历下区姚家街道书昌街657号金璟广场1号楼1楼综合法律服务大厅07、08窗口 | 0531-68967465 |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平阴县人民法院 | 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197号;济南市槐荫区经六路978号;济南市长清区大学路5869号;济南市平阴县青龙路119号 | 0531-82567112(市中区);0531-85030065(槐荫区);0531-87222926(长清区);0531-87855662(平阴县)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暂无常见问题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项目服务专区工程建设许可阶段窗口D03、D04
电话:0531-68967400;0531-68967474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电子邮箱:sspjrfz@163.com
投诉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4楼“办不成事”反映窗口
电话:0531-68966426
网址:http://www.jinan.gov.cn/jact/front/mailwrite.do?sysid=21&groupid=276&userids=G2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