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机构及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基本编码:00011211400001

实施编码:11370100004188776N3000112114000

事项版本:41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济南市司法局 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权力来源 上级委托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是否网办
网办深度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其他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省市一体化行政审批服务大厅3楼省市综合业务专区综合受理窗口A03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市级/隶属
法定办结时限 20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8 工作日
数量限制
结果样本 212司法鉴定许可证-正本.jpg
是否收费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结果

办理结果名称:《司法鉴定许可证》

办理结果类型:证照

送达方式: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咨询方式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姚家街道书昌街657号金璟广场1号楼1楼综合法律服务大厅09、10窗口
电话:0531-51708192
网址:http://zwfw.sd.gov.cn/sdsfjis/front/login.do?uuid=L1FuHr3KLXb5&gotourl=aHR0cDovL3d3dy5qaW5hbi5nb3YuY24vamFjdC9mcm9udC9zZW5kYmFjay5kbz9zeXNpZD0yMSZncm91cGlkPTIyMw==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发布令号(文号) 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具体规定内容 三、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决定的规定,负责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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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发布令号(文号) (司法部令第95号)
具体规定内容 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妨碍司法鉴定机构的正常业务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司法鉴定机构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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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向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下放部分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
发布令号(文号) 2020年6月12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具体规定内容  为了支持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以下简称两区)改革创新,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作如下决定:  一、对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民生命健康安全和意识形态安全以及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能下放行使的省级、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由省人民政府、两区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分别制定清单,清单之外的省级、市级行政权力事项可以下放两区实施。   二、省和两区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布不能下放行使的行政权力事项清单后,两区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承接能力和实施条件等情况拟定用权需求清单,按照分步分批承接的原则,与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对接,明确委托的具体事项和权力责任;对未承接的行政权力事项,仍由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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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向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下放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
发布令号(文号) 鲁政发〔2020〕11号
具体规定内容 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6个新设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9〕16号)和山东省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向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下放部分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1号)要求,为尽可能赋予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以下简称“两区”)更多自主发展、自主改革、自主创新的省级行政权力,支持“两区”高标准建设、高质量发展,特制定《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不能行使的省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清单之外的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由“两区”根据工作需要、承接能力和实施条件等情况分步分批承接。   省政府办公厅、省商务厅要按照“一次赋权、分批承接”的原则,会同济南、青岛、烟台市政府(以下简称“济青烟3市政府”),组织“两区”结合实际形成用权需求清单,7月底前与省政府有关部门完成对接,确定首批承接的具体权力事项。   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下放权力事项的指导和监督,对委托实施的省级权力事项,与“两区”签订委托书,将“两区”受委托实施行政权力的内容予以公告,监督“两区”实施行政权力行为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对直接下放的省级行政权力事项,采取随机抽查、专项评估、满意度调查等方式进行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同时,在人才、培训、装备、信息系统等方面积极创造条件,帮助“两区”提高承接能力和政务服务水平。   济青烟3市政府要履行属地管理责任,指导“两区”不断优化审批工作流程并完善事中事后监管细则,确保下放事项接得住、管得好、用得活。“两区”要切实做好下放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承接落实工作,依法履行审批监管责任,优化政务服务,努力打造一流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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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
发布令号(文号) 政府令第333号
具体规定内容 为了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优化营商环境,促进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省人民政府决定: 一、调整下放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将316项省级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由济南、青岛、烟台3市实施(第二批),将61项省级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由济南、青岛、烟台以外的其他13个设区的市实施,将240项省级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由青岛西海岸新区实施,将103项省级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由国家级开发区实施。 二、认真做好行政权力事项的下放和衔接工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以及青岛西海岸新区和国家级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具体衔接方案,在本决定公布之日起60日内依照本决定完成相关行政权力事项办理的交接工作。在调整事项承接到位前,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继续做好受理、审核等工作,避免工作脱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青岛西海岸新区和国家级开发区管理机构实施相关行政权力事项,需要使用国家统一信息系统或者与国家有关部门进行业务对接的,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做好沟通与协调工作,避免因事项调整影响相关行政权力事项的顺利实施。 三、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以及青岛西海岸新区和国家级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组织领导,根据本决定及时调整相应的权责清单,制定并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对调整事项承接部门或者单位的监督,确保相关责任落实到位;对调整事项负有监管责任的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对相关事项的管理职责,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信用监管、“互联网+监管”等方式,提高监管效率,确保放得开、接得住、管得好。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对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的实施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对委托实施的省级行政权力事项依法签订委托协议,并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及其实施行政权力的内容予以公告;对直接下放的省级行政权力事项,采取随机抽查、专项评估、满意度调查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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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
发布令号(文号) 2011年11月25日经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具体规定内容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司法鉴定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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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发布令号(文号) 司法部令第95号
具体规定内容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颁发《司法鉴定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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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发布令号(文号) 司法部令第95号
具体规定内容 凡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必须统一编入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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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发布令号(文号) (司法部令第95号)
具体规定内容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报司法部备案后,在本行政区域内每年公告一次。司法部负责汇总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编制的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在全国范围内每五年公告一次。 未经司法部批准,其他部门和组织不得以任何名义编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或者类似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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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发布令号(文号) (司法部令第95号)
具体规定内容 本办法所称的司法鉴定机构是指从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规定的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司法鉴定机构是司法鉴定人的执业机构,应当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在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内,开展司法鉴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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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发布令号(文号) (司法部令第95号)
具体规定内容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申请表; (二)证明申请者身份的相关文件; (三)住所证明和资金证明; (四)相关的行业资格、资质证明; (五)仪器、设备说明及所有权凭证; (六)检测实验室相关资料; (七)司法鉴定人申请执业的相关材料; (八)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材料; (九)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靠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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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发布令号(文号) (司法部令第95号)
具体规定内容 申请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除应当提交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申请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司法鉴定机构章程,按照司法鉴定机构名称管理的有关规定向司法行政机关报核其机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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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发布令号(文号) (司法部令第95号)
具体规定内容 司法鉴定机构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并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后,方可依法开展司法鉴定活动。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除应当经拟设分支机构所在行政区域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外,还应当报经司法鉴定机构所在行政区域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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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发布令号(文号) (司法部令第95号)
具体规定内容 司法行政机关决定受理申请的,应当出具受理决定书,并按照法定的时限和程序完成审核工作。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对申请人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必需的仪器、设备和检测实验室进行评审,评审的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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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发布令号(文号) (司法部令第95号)
具体规定内容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行政机关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一)法定代表人或者鉴定机构负责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公职处分的; (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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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发布令号(文号) (司法部令第95号)
具体规定内容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行政区域司法鉴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司法鉴定机构的审核登记、名册编制和名册公告工作; (三)负责司法鉴定机构资质管理评估和司法鉴定质量管理评估工作; (四)负责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五)负责对司法鉴定机构违法违纪的执业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六)组织司法鉴定科学技术开发、推广和应用;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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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发布令号(文号) (司法部令第95号)
具体规定内容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 (二)有不少于二十万至一百万元人民币的资金; (三)有明确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 (四)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仪器、设备; (五)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 (六)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司法鉴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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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发布令号(文号) 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具体规定内容 十三、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有违反本决定规定行为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一)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的; (三)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拒绝出庭作证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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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发布令号(文号) (司法部令第95号)
具体规定内容 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资质评估,对司法鉴定质量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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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发布令号(文号) (司法部令第95号)
具体规定内容 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就下列事项,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二)遵守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的情况; (三)所属司法鉴定人执业的情况;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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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发布令号(文号) (司法部令第95号)
具体规定内容 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司法鉴定机构报送有关材料。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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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发布令号(文号) (司法部令第95号)
具体规定内容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统一部署,依法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司法鉴定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调查结果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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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发布令号(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 95 号
具体规定内容 司法鉴定机构从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规定的司法鉴定业务,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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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受理条件

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 (二)有不少于二十万至一百万元人民币的资金; (三)有明确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 (四)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仪器、设备; (五)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 (六)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司法鉴定人。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规格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必要性 示例样表 空白样表
检测实验室证明 原件 1 纸质和电子 其他 取得市场监管部门制发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或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或者取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制发的实验室认可证书。 64检测实验室证明1.png 64检测实验室证明1.png
身份证明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原件 1 纸质和电子 政府部门核发 身份证 59居民身份证样例.png 59居民身份证样例.png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申请表 原件 1 纸质和电子 申请人自备 54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申请表.doc 54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申请表.doc
法定代表人和机构负责人聘任文件 原件 1 纸质和电子 申请人自备 65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聘任文件.jpg 65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聘任文件.jpg
行业资格、资质证明 原件 1 纸质和电子 其他 提供通过与所申请司法鉴定业务相匹配的行业主管部门取得的行业执业许可证、资格证等证书。 62行业资格、资质证明.png 62行业资格、资质证明.png
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制度 原件 1 纸质和电子 申请人自备 60司法鉴定机构的内部管理制度无空白.docx 60司法鉴定机构的内部管理制度无空白.docx
仪器、设备所有权凭证及检测合格证明 原件 1 纸质和电子 其他 仪器设备拥有部门、相关检测检定机构出具 58仪器、设备所有权凭证.jpg 58仪器、设备所有权凭证.jpg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身份证明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原件或复印件 1 电子 政府部门核发 市场监管部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身份证明.jpg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身份证明.jpg
司法鉴定机构能力验证证书 原件 1 纸质和电子 其他 申请人向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报名参加能力验证,通过后获得该证书。 63司法鉴定机构能力验证证书.png 63司法鉴定机构能力验证证书.png
仪器、设备所有权凭证及检测合格证明 原件 8 纸质和电子 其他 仪器设备拥有部门、相关检测检定机构出具 58检测合格证明.jpg 58检测合格证明.jpg
资产证明 原件 1 纸质和电子 其他 申请人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验资机构出具验资报告或者银行凭证。 57资产证明.jpg 57资产证明.jpg
住所证明 原件 1 纸质和电子 申请人自备 56住所证明.jpg 56住所证明.jpg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时限
受理 2
审核 审核受理申请机关报送的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 2
决定 符合法定要求 2
制证发证 制作证件 2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 地址 电话
山东省人民政府 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50号 0531-51781827
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 0531-81691000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暂无常见问题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姚家街道书昌街657号金璟广场1号楼1楼综合法律服务大厅09、10窗口
    电话:0531-51708192
    网址:http://zwfw.sd.gov.cn/sdsfjis/front/login.do?uuid=L1FuHr3KLXb5&gotourl=aHR0cDovL3d3dy5qaW5hbi5nb3YuY24vamFjdC9mcm9udC9zZW5kYmFjay5kbz9zeXNpZD0yMSZncm91cGlkPTIyMw==

投诉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姚家街道书昌街657号金璟广场1号楼1楼综合法律服务大厅09、10窗口
    电话:0531-51708985
    网址:http://zwfw.sd.gov.cn/sdsfjis/front/login.d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