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济南市口岸和物流办公室 | 服务对象 | 行政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事项类型 | 行政裁决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综合服务专区Z01-Z07窗口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
法定办结时限 |
30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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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5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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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 无 | ||
结果样本 | 无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对口岸单位间发生争议的裁决结果 办理结果类型:其他 送达方式: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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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口岸和物流办公室;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综合服务专区Z01-Z07窗口 邮寄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口岸和物流办公室;山东省济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济南市政南务服务中心4楼E09窗口 电话:0531-66600260,0531-66600257,0531-68966371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山东省口岸综合管理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6年4月17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7月27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五章 争议的处理及罚则 第二十七条 对口岸单位之间发生影响口岸正常运转的争议,口岸综合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进行协调、处理;遇有紧急情况有权作出处理决定。对口岸综合管理机构作出的处理决定,口岸单位及有关人员必须执行。 第二十八条 拒不执行口岸综合管理机构的处理决定,影响口岸正常运转,造成恶劣影响或者经济损失的,口岸综合管理机构可以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并建议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对危害国家主权和安全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口岸综合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赔偿直接经济损失,并可以视情节轻重处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对外开放口岸的; (二)拒不执行当地人民政府下达的疏港命令及拒不接受口岸综合管理机构的督促检查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经营口岸仓储、熏蒸、外轮供应等项业务的。 第三十条 依照本条例实施罚款处罚的,应当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罚款缴同级财政。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处罚决定的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二条 阻挠、干扰口岸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口岸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同级行政监察机关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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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山东省口岸综合管理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6年4月17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7月27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等二十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七条 对口岸单位之间发生影响口岸正常运转的争议,口岸综合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进行 协调、处理;遇有紧急情况有权作出处理决定。对口岸综合管理机构作出的处理决定,口岸单位及有关人员必须执行。 第二十八条 拒不执行口岸综合管理机构的处理决定,影响口岸正常运转,造成恶劣影响或者经济损失的,口岸综合管理机构可以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并建议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对危害国家主权和安全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口岸综合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赔偿直接经济损失,并可以视情节轻重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对外开放口岸的; (二)拒不执行当地人民政府下达的疏港命令及拒不接受口岸综合管理机构的督促检查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经营口岸仓储、熏蒸、外轮供应等项业务的。 第三十条 依照本条例实施罚款处罚的,应当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罚款缴同级财政。 第三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二条 阻挠、干扰口岸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口岸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同级行政监察机关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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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口岸单位提出需要裁决的申请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对口岸单位之间发生争议的裁决申请材料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行政裁决申请材料(示范).doc | 行政裁决申请材料(格式).doc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办结 | 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进行协调处理 | 5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人民政府 | 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行政复议立案窗口,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 | 0531-68967465、68967466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天桥区人民法院、济阳区人民法院、商河县人民法院 | 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中路110号、济南市济阳区新元大街9号、济南市商河县鑫源路10号 | 0531-81691000(历下区法院)、0531-85964813(天桥区法院)、0531-81171234(济阳区法院)、0531-84860128(商河县法院)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暂无常见问题
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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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寄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口岸和物流办公室;山东省济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济南市政南务服务中心4楼E09窗口
电话:0531-66600260,0531-66600257,0531-68966371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投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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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寄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口岸和物流办公室;山东省济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济南市政南务服务中心三楼综合服务专区Z01-Z07窗口
电话:0531-66600260,0531-666002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