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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种畜禽生产经营者无许可证或者违反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事项编码 3700000220004
实施主体 平阴县农业农村局
部门职责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实施层级 县(市、区)级
实施权限

设定依据

畜牧法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规定生产经营,或者伪造、变造、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伪造、变造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没收种畜禽、商品代仔畜、雏禽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或者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畜牧法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牟取其他利益;(二)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许可;(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工作职责的行为。

《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暂无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