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全市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管理 | |||||||
| 事项编码 | 3701000617013 | ||||||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槐荫区城市管理局 | ||||||
| 部门职责 | 负责全市大型户外广告设置的指导、监管。 | ||||||
| 事项类型 | 行政检查 | ||||||
| 实施层级 | 县(市、区)级 | ||||||
| 实施权限 | |||||||
设定依据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济南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济南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条例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全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的监督管理。区县城市管理部门依照职权划分,负责本辖区内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的监督管理。
济南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应当将行政审批信息实时推送至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信息系统,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即时接收,并启动监督管理程序。
济南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设置非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人应当自设置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信息系统明示具体位置、昼夜实景图、尺寸规格、结构形式、设置人信息等。
济南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依法申请行政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
直接实施责任
制定年度监督管理检查计划,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全县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的监督管理检查。
指导监督责任
暂无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