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龄津贴发放 | |||||||
事项编码 | 3700002023082 |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槐荫区卫生健康局 | ||||||
部门职责 | 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应对全市人口老龄化的政策措施,组织拟订维护老年人权益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以及全市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指导全市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
实施层级 | 县(市、区)级 | ||||||
实施权限 |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条:“国家鼓励地方建立八十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
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三十一条:“逐步建立和完善具有本省户籍的八十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山东省优待老年人规定第二条:“实行高龄津贴。将百岁以上老年人长寿补贴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不少于300元,所需资金由省、市、县按现行经费负担渠道解决。有条件的地方可将高龄津贴补贴范围扩大到80周岁以上老年人。”
关于印发<济南市9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关于发放80-89岁高龄津贴的通知
直接实施责任
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指导监督责任
暂无
实施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