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服务 > 阳光政务 > 权责清单
对监测单位未取得相应勘察资质从事第三方监测的;未按照本规定编制监测方案的;未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的;发现异常未及时报告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事项编码 3700000217704
实施主体 济南市槐荫区城市管理局
部门职责 承担行使建筑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的职责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实施层级 县(市、区)级
实施权限

设定依据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监测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取得相应勘察资质从事第三方监测的;(二)未按照本规定编制监测方案的;(三)未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的;(四)发现异常未及时报告的。”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所属施工安全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危大工程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暂无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