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有关证件、专用标识或者有关批准文件的行政处罚 | |||||||
事项编码 | 3700000220402 | ||||||
实施主体 | 平阴县城市管理局 | ||||||
部门职责 | 依法行使省政府批准纳入综合行政执法范围的农业管理、农机管理、畜牧兽医的行政处罚和相关行政强制职责 |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
实施层级 | 县(市、区)级 | ||||||
实施权限 |
设定依据
山东省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六条:“省人民政府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省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有关证件、专用标识或者有关批准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证件、专用标识、有关批准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山东省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四十五条:“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依法处理,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暂无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