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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处罚款
事项编码 3700000331001
实施主体 济南市章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部门职责 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
事项类型 行政强制
实施层级 县(市、区)级
实施权限

设定依据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入罚款;逾期不缴纳违法所得的,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的2‰加处罚款。”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四条:“价格执法人员泄露国家秘密、经营者的商业秘密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监察法》《行政强制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依法依规实施加处罚款措施。

指导监督责任

暂无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