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相关单位或个人违反结核病防治管理行为的处罚 | |||||||
事项编码 | 3700000223037 |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卫生健康委 | ||||||
部门职责 | 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等公共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 |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
实施层级 | 市(州)级,县(市、区)级 | ||||||
实施权限 | 负责市级行政辖区内对相关单位或个人违反结核病防治管理行为的处罚 |
设定依据
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法履行肺结核疫情监测、报告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肺结核疫情的;(二)发现肺结核疫情时,未依据职责及时采取措施的;(三)故意泄露涉及肺结核患者、疑似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四)未履行对辖区实验室质量控制、培训等防治职责的。;第三十六条: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肺结核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报告肺结核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肺结核疫情的;(二)非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发现确诊或者疑似肺结核患者,未按照规定进行转诊的;(三)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对肺结核患者或者疑似肺结核患者诊断治疗的,或者拒绝接诊的;(四)未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执行隔离消毒制度,对结核菌污染的痰液、污物和污水未进行卫生处理的;(五)故意泄露涉及肺结核患者、疑似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和资料的。;第三十七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一)未履行对辖区内肺结核患者居家治疗期间的督导管理职责的;(二)未按照规定转诊、追踪肺结核患者或者疑似肺结核患者及有可疑症状的密切接触者。
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肺结核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履行肺结核疫情报告职责,或者瞒报、谎报、缓报肺结核疫情的;(二)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导致发生或者可能发生肺结核传播的;(三)未履行监管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对本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作相应调整和完善。通过案卷评查等方式,加强对县卫生行政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裁量基准的监督检查。
对本系统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实施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