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 |||||||
事项编码 | 3700000118010 | ||||||
实施主体 | 平阴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
部门职责 | 负责市场准入、投资建设、城市管理、安全生产、交通运输、民生保障、农林水等领域行政许可及关联事项和收费事项的办理,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
实施层级 | 县(市、区)级 | ||||||
实施权限 |
设定依据
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三)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附件2第3项:省际、市际(除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外)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下放至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部门,毗邻县行政区域间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下放至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五)违法扣留运输车辆、车辆营运证的;(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其他违法行为。”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客运经营以及客运站经营的;(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运输车辆的;(五)违法扣留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的;(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其他违法行为。”
《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暂无
实施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