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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宣传
事项编码 3700002072002
实施主体 平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部门职责 组织开展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宣传
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实施层级 县(市、区)级
实施权限

设定依据

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五十条:“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

药品管理法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药品行业协会等应当加强药品安全宣传教育,开展药品安全法律法规等知识的普及工作。

“十三五”国家药品安全规划(四)加强全过程监管。4.加强应急处置和科普宣传。建立国家、省、市、县四级科普宣传工作体系,构建立体化新闻宣传平台,加大科普宣传力度,提升全民安全用药科学素养。专栏4 应急处置和科普宣传能力提升项目。(二)立体化科普宣传计划。实施药品安全科普宣传项目,依托现有资源加强科普示范基地、宣传站和科普知识库建设,充实宣传力量,推广‘两微一端’新媒体平台,深入开展‘全国安全用药月’活动。

《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关于印发山东省食品药品安全“十三五”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三(七)4.建设科普宣传体系。实施立体化科普宣传计划,培育食品药品科普及法制宣传示范基地,建设覆盖食品药品安全主要知识门类的科普知识库,开发移动化、可视化、全媒体交流载体。将食品药品安全作为公民普法、科普宣传、职业教育和学生课堂教育的重要内容,定期举办食品安全宣传周安全用药月等主题活动。拓展风险交流渠道,提高公众的参与度和互动性。

直接实施责任

负责县级科普宣传工作体系,构建立体化新闻宣传平台,加大科普宣传力度,提升全民安全用药科学素养。实施药品安全科普宣传项目,开展县级层面“全国安全用药月”活动。

指导监督责任

暂无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