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蜂、蚕遗传资源引进、输出、对外合作研究审批 | |||||||
事项编码 | 3700000120057 | ||||||
实施主体 | 平阴县农业农村局 | ||||||
部门职责 | 负责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负责农作物种子(种苗)、农药、兽药、饲料、种畜禽、渔业苗种、食用菌种、饲草草种、蚕种的监督管理以及肥料、农用膜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
实施层级 | 县(市、区)级 | ||||||
实施权限 |
设定依据
畜牧法第二条第三款:“蜂、蚕的资源保护利用和生产经营,适用本法有关规定。”\n第三十五条:“蜂种、蚕种的资源保护、新品种选育、生产经营和推广,适用本法有关规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
蚕种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农业农村(蚕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个人核发许可证或者有关批准文件,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处分。”
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审批办法第二条:“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向境外输出或者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列入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蚕种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因交换需要出口蚕遗传资源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蚕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提出国家共享惠益方案。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蚕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报农业农村部批准。农业农村部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四款:“对外合作研究利用蚕遗传资源的,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畜禽遗传资源对外合作研究利用的审批办法审批。”\n第二十四条:“禁止原原母种、原原种、原种出口。出口经过审定的一代杂交种,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蚕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农业农村部备案。”
《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规范完善审批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审核)。
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指导监督责任
暂无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