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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
事项编码 3700000872001
实施主体 莱芜高新开发区管委会
部门职责 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
事项类型 行政奖励
实施层级 县(市、区)级
实施权限

设定依据

药品管理法第一百零六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的电子邮件地址、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并依法及时答复、核实、处理。对查证属实的举报,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举报人举报所在单位的,该单位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五十条: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依法给予处分。”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等部门应当公布本单位的联系方式,接受咨询、投诉、举报。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等部门接到与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有关的咨询,应当及时答复;接到投诉、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答复。对咨询、投诉、举报情况及其答复、核实、处理情况,应当予以记录、保存。 有关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行为的举报经调查属实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等部门对举报人应当给予奖励。有关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疫苗管理法第九十五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等部门在疫苗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一)未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二)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三)瞒报、谎报、缓报、漏报疫苗安全事件;(四)干扰、阻碍对疫苗违法行为或者疫苗安全事件的调查;(五)泄露举报人的信息;(六)接到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相关报告,未按照规定组织调查、处理;(七)其他未履行疫苗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

疫苗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举报疫苗违法行为,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有权向本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监察机关举报。有关部门、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对查证属实的举报,按照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举报人举报所在单位严重违法行为,查证属实的,给予重奖。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的网站地址、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并及时答复或者处理。对查证属实的举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第二十三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举报奖励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或者教唆、伙同他人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二)未经举报人同意,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的;(三)贪污、挪用、私分、截留奖励资金的;(四)其他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2.【省直部门文件】《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2017年12月鲁食药监发〔2017〕67号)第二十三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在实施举报奖励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或者教唆、伙同他人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二)未经举报人同意,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的;(三)贪污、挪用、私分、截留奖励资金的;(四)其他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市场监管总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三条:举报下列重大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结案后,给予相应奖励: (一)违反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二)具有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重大违法行为;(三)市场监管领域具有较大社会影响,严重危害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的重大违法行为(四)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认定,需要给予举报奖励的,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接受投诉、举报的联系方式。接到举报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答复。经查证属实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三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在实施举报奖励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或者教唆、伙同他人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二)未经举报人同意,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的;(三)贪污、挪用、私分、截留奖励资金的;(四)其他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社会公众举报食品(含食品添加剂)、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违法犯罪行为或者违法犯罪线索,依法查处后给予相应奖励的活动。”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接受投诉、举报的联系方式。接到举报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答复。经查证属实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市场监管总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三条:举报下列重大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结案后,给予相应奖励: (一)违反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二)具有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重大违法行为;(三)市场监管领域具有较大社会影响,严重危害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的重大违法行为(四)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认定,需要给予举报奖励的,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直接实施责任

公开奖励条件、奖励标准、审核流程等。

依法依规做好投诉举报奖励工作。

指导监督责任

暂无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