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博物馆处理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标本审批 | |||||||
| 事项编码 | 3700000168004 | ||||||
| 实施主体 | 平阴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
| 部门职责 | 负责市场准入、投资建设、城市管理、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民生保障等领域划入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的行政许可及关联事项和收费事项的办理,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
| 实施层级 | 县(市、区)级 | ||||||
| 实施权限 | |||||||
设定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465项 博物馆处理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标本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国有馆藏文物退出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馆藏文物退出(以下简称“文物退出”),是指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将馆藏文物退出本单位藏品序列并注销文物目的行为。\n第三条 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范围内文物退出的监督指导,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物退出的管理。\n第七条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对拟退出的馆藏文物履行备案或审批程序,并将拟退出的馆藏文物的基本情况、退出理由、退出后的处置方案等在本单位网站及所在地主要报刊、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网站上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30个工作日。
博物馆管理办法“博物馆不够本馆收藏标准,或因腐蚀损毁等原因无法修复并无继续保存价值的藏品,经本馆或受委托的专家委员会评估认定后,可以向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申请退出馆藏。 ”
文物保护法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借用或者非法侵占国有文物的;因不负责任造成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暂无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