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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造成水土流失的采取补救措施
事项编码 3700000319006
实施主体 平阴县城市管理局
部门职责 依法行使经省政府批准纳入综合行政执法范围的水行政管理领域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和相关行政强制职责
事项类型 行政强制
实施层级 省级,市(州)级,县(市、区)级
实施权限

设定依据

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款:在采矿区,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单位和个人,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者避免矿坑疏干排水,防止地裂、沉陷;因采矿造成地面塌陷、植被破坏的,应当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治理,恢复水土保持功能。

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堰种植造成水土流失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七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退耕、恢复植被等补救措施;按照开垦或者开发面积,可以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十元以下的罚款;

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五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三)不按照规定履行水土保持监测职责的;(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监察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相关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依法依规履行催告、决定、执行等责任。

指导监督责任

暂无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