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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经济普查违法行为举报有功的个人给予奖励
事项编码 3700000834006
实施主体 济南市统计局
部门职责 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经济普查
事项类型 行政奖励
实施层级 市(州)级,县(市、区)级
实施权限 负责接受并受理本行政区经济普查违法行为举报,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设定依据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三十七条:“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应当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对经济普查中单位和个人违法行为的检举和监督,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及时接受本级及辖区内经济普查违法行为举报。

依法依规对经济普查违法行为举报进行受理核实并作出处理决定。

按照规定程序对举报有功人员实施奖励。

指导监督责任

加强对县级违法行为的监督。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