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经济普查违法行为举报有功的个人给予奖励 | |||||||
事项编码 | 3700000834006 |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统计局 | ||||||
部门职责 | 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经济普查 | ||||||
事项类型 | 行政奖励 | ||||||
实施层级 | 市(州)级,县(市、区)级 | ||||||
实施权限 | 负责接受并受理本行政区经济普查违法行为举报,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
设定依据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三十七条:“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应当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对经济普查中单位和个人违法行为的检举和监督,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及时接受本级及辖区内经济普查违法行为举报。
依法依规对经济普查违法行为举报进行受理核实并作出处理决定。
按照规定程序对举报有功人员实施奖励。
指导监督责任
加强对县级违法行为的监督。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