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为修复、恢复、重建重要湿地 | |||||||
事项编码 | 3700000315018 |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章丘区园林和林业绿化局 | ||||||
部门职责 | 承担全市湿地保护工作,拟定全市湿地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湿地公园申报工作。 | ||||||
事项类型 | 行政强制 | ||||||
实施层级 | 县(市、区)级 | ||||||
实施权限 |
设定依据
山东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五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湿地保护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山东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国家规定造成湿地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依法请求违法行为人承担修复责任、赔偿损失和有关费用;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第五十三条:“建设项目占用重要湿地,未依照本法规定恢复、重建湿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重建湿地;逾期未改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委托他人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按照占用湿地的面积,处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九条:“破坏湿地的违法行为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或者未按照修复方案修复湿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委托他人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违法行为人因被宣告破产等原因丧失修复能力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修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第六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拒绝、阻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第五十三条:“建设项目占用重要湿地,未依照本法规定恢复、重建湿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重建湿地;逾期未改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委托他人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按照占用湿地的面积,处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依法请求违法行为人承担修复责任、赔偿损失和有关费用。”
直接实施责任
依法依规履行催告、决定、执行等责任。
指导监督责任
暂无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