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为捕回违规放归野外环境的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或者采取降低影响的措施 | |||||||
事项编码 | 3700000315009 |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章丘区园林和林业绿化局 | ||||||
部门职责 | 负责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监督管理工作。 | ||||||
事项类型 | 行政强制 | ||||||
实施层级 | 县(市、区)级 | ||||||
实施权限 |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五条:“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依法处理,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六十三条:“对违反本法规定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将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放生、丢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捕回,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捕回的,由有关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代为捕回或者采取降低影响的措施,所需费用由被责令限期捕回者承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野生动物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法律责任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被责令限期捕回而不捕的,被责令限期恢复原状而不恢复的,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可以代为捕回或者恢复原状,由被责令限期捕回者或者被责令限期恢复原状者承担全部捕回或者恢复原状所需的费用。”
直接实施责任
依法依规履行催告、决定、执行等责任。
指导监督责任
暂无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