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设置人类精子库的医疗机构违反人类精子库管理行为的处罚 | |||||||
事项编码 | 3700000223068 |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卫生健康委 | ||||||
部门职责 | 拟订全市妇幼卫生健康政策、标准和规范并组织实施,推进全市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妇幼卫生、出生缺陷防治、婴幼儿早期发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和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
实施层级 | 市(州)级 | ||||||
实施权限 | 对设置人类精子库的医疗机构违反人类精子库管理行为的处罚;(委托济南、青岛、烟台和青岛西海岸新区实施。) |
设定依据
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设置人类精子库的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采集精液前,未按规定对供精者进行健康检查的;(二)向医疗机构提供未经检验的精子的;(三)向不具有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批准证书的机构提供精子的;(四)供精者档案不健全的;(五)经评估机构检查质量不合格的;(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制定公布本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暂无
实施清单
服务事项名称
实施部门
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