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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
事项编码 3700000817022
实施主体 济南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部门职责 参与拟订建筑节能、绿色建筑、绿色建材、装配式建筑、建设科技以及智慧住区、智慧建造等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
事项类型 行政奖励
实施层级 市(州)级,县(市、区)级
实施权限 负责本行政区内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奖励工作

设定依据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十条:“对在民用建筑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九条:“对在建筑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表彰。”

山东省绿色建筑促进办法第五条:“对在绿色建筑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截留、挪用建筑节能资金和公共建筑超标准耗能加价费的;(二)对未取得建筑节能认可文件的建设工程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三)对违反建筑节能法律、法规的行为不依法进行查处的;(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制定并公开奖励方案,明确奖励标准、审核流程等内容。

依法依规开展评比活动,做出表彰奖励决定。

按照规定程序执行表彰奖励决定。

指导监督责任

加强对县级表彰奖励工作的监督指导。

实施清单

服务事项名称
实施部门
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