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 | |||||||
事项编码 | 3700000817022 |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
部门职责 | 参与拟订建筑节能、绿色建筑、绿色建材、装配式建筑、建设科技以及智慧住区、智慧建造等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 | ||||||
事项类型 | 行政奖励 | ||||||
实施层级 | 市(州)级,县(市、区)级 | ||||||
实施权限 | 负责本行政区内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奖励工作 |
设定依据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十条:“对在民用建筑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九条:“对在建筑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表彰。”
山东省绿色建筑促进办法第五条:“对在绿色建筑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截留、挪用建筑节能资金和公共建筑超标准耗能加价费的;(二)对未取得建筑节能认可文件的建设工程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三)对违反建筑节能法律、法规的行为不依法进行查处的;(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制定并公开奖励方案,明确奖励标准、审核流程等内容。
依法依规开展评比活动,做出表彰奖励决定。
按照规定程序执行表彰奖励决定。
指导监督责任
加强对县级表彰奖励工作的监督指导。
实施清单
服务事项名称
实施部门
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