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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线电宣传
事项编码 3700002007020
实施主体 济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部门职责 负责全市无线电管理工作
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实施层级 市(州)级,县(市、区)级
实施权限 本行政区域内无线电管理知识及法规宣传

设定依据

山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条:“无线电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无线电知识的宣传普及,增强公众依法使用无线电频谱资源和保护无线电电磁环境的意识。”

全国无线电管理宣传纲要2016-2020发布和配套规章制度制定、修订,深入开展以无线电管理相关法律条款、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为主要内容的普法宣传,强化频率台站用户依法用频设台意识,增强公众的无线电管理法律法规意识和守法观念。”

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无线电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山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无线电管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二)未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未予查处的;(三)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指导监督责任

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服务标准、服务程序,不断改进服务质量。

实施清单

服务事项名称
实施部门
操作
济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