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服务 > 阳光政务 > 权责清单
强制清除阻碍行洪的障碍物
事项编码 3700000319015
实施主体 平阴县城市管理局
部门职责 依法行使经省政府批准纳入综合行政执法范围的水行政管理领域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和相关行政强制职责
事项类型 行政强制
实施层级 市(州)级,县(市、区)级
实施权限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四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对河道、湖泊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防汛指挥机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防汛抗洪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三)拒不执行防御洪水方案、防汛抢险指令或者蓄滞洪方案、措施、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等防汛调度方案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导致或者加重毗邻地区或者其他单位洪灾损失的。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第六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未予查处的;(五)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山东省湖泊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按规定采取湖泊保护措施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山东省胶东调水条例第四十二条: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胶东调水机构、胶东调水工程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胶东调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

山东省小型水库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水库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相关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依法依规履行催告、决定、执行等责任。

指导监督责任

暂无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