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用于违法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设备、运输工具的行政强制措施 | |||||||
事项编码 | 3700000318055 |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章丘区城乡交通运输局 | ||||||
部门职责 | 承担道路、水路运输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 ||||||
事项类型 | 行政强制 | ||||||
实施层级 | 省级,市(州)级,县(市、区)级 | ||||||
实施权限 |
设定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条:“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四)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六条:“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监察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强制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依法依规履行催告、决定、执行等责任。
指导监督责任
暂无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