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服务 > 阳光政务 > 权责清单
矿业权占用费征收
事项编码 3700000415005
实施主体 平阴县自然资源局
部门职责 负责全县矿产资源管理工作
事项类型 行政征收
实施层级 县(市、区)级
实施权限

设定依据

矿产资源法第五条:“ 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但是,国家对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费用,可以根据不同情况规定予以减缴、免缴。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山东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五条第二款:“探矿权、采矿权实行有偿取得的制度”

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第二条第二款:“在矿业权占有环节,将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整合为矿业权占用费。”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分期缴纳价款的矿业权人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档次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水平承担资金占用费。”

关于进一步明确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一、财综〔2017) 35号文件印发前,按规定分期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的矿业权人应缴纳的资金占用费,继续按照原矿业权出让合同或分期缴款批复缴纳,缴入矿业权出让收益科目,并统一按规定比例分成。”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山东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四十条:“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违反本办法规定批准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者对违法采矿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处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法颁发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上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予以撤销。”

直接实施责任

及时制定、公布征收标准。

依法依规实施征收活动,并按照有关规定纳入财政专户,实行专款专用。

监督责任。对与矿业权占用费征收相关的活动进行监督,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矿业权占用费征收、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指导监督责任

暂无

实施清单

服务事项名称
实施部门
操作
平阴县自然资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