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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用人单位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处罚
事项编码 3700000214024
实施主体 济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部门职责 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违法案件。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实施层级 市(州)级,县(市、区)级
实施权限 中央所属、省属用人单位及与之合资、合作企业和外省、部队驻鲁用人单位。应当在市本级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企业;市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省内外地驻济分支机构及办事机构;市级(含)以上政府部门批准(备案)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设定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加强对县级人社行政部门行政执法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实施清单

服务事项名称
实施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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