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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
事项编码 3700000715002
实施主体 槐荫经济开发区
部门职责 负责全省矿产资源管理工作
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实施层级 县(市、区)级
实施权限

设定依据

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十、明确评审备案范围和权限 缩减矿产资源储量政府直接评审备案范围,减轻矿业权人负担。探矿权转采矿权、采矿权变更矿种与范围,油气矿产在探采矿期间探明地质储量、其他矿产在采矿期间资源量发生重大变化的(变化量超过30%或达到中型规模以上的),以及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应当编制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申请评审备案。不再对探矿权保留、变更矿种,探矿权和采矿权延续、转让、出让,划定矿区范围,查明、占用储量登记,矿山闭坑,以及上市融资等环节由政府部门直接进行评审备案。自然资源部负责本级已颁发矿业权证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其他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涉及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的,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评审备案,油气和放射性矿产资源除外。定期开展矿产资源储量现状调查,夯实资源本底数据。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通知四、调整储量评审备案范围和权限 按照出让登记权限和《意见》规定的矿产资源储量政府评审备案范围,省级出让登记的以及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由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储量评审备案,市、县级出让登记的由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储量评审备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委托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按照备案范围和权限开展储量评审备案工作。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将本级评审备案权限再下放县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三条:“国务院矿产储量审批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矿产储量审批机构负责审查批准供矿山建设设计使用的勘探报告,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批复报送单位。勘探报告未经批准,不得作为矿山建设设计的依据。”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四条 按照同一矿种同级管理的矿产资源出让登记权限,省级出让登记的以及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由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设区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让登记的由设区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第五条 下列情形属于政府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范围:(一)探矿权转采矿权;(二)采矿权变更矿种或范围;(三)除油气外其他矿产在采矿期间累计查明矿产资源量发生重大变化(变化量超过30%或达到中型规模以上的);(四)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七条:“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违反本法规定批准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者对违法采矿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违法颁发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上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有权予以撤销。”

直接实施责任

完善评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依法依规实施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

指导监督责任

暂无

实施清单

暂无